銀監會重整信托兩手抓 披露家底允許公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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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3日 10:26 經濟觀察報 | |||||||||
本報記者 程志云 北京報道 如果一切如預期的話,4月底,首批30家信托公司的年報將予以公開。 這是在1月18日,銀監會下發的《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所要求的,信托公司在未來三年內分步驟實現公開披露公司年度報告。與該報告
而且,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房地產信托很可能在今年實現公募,初期試點的公司可能就來自于首批信息披露的這30家公司。 公開公司“隱私”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暫行辦法》要求信托投資公司披露三個方面的信息,即年度報告、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銀監會一位官員表示,此次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是年度報告,其內容必須包括自營資產財務會計報告、信托資產管理會計報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重大關聯交易等信息。 而一位接近銀監會的人士表示,與以往幾稿討論稿相比,此稿更加重視兩個方面內容的披露。 一是,在經營概況中對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的披露。銀監會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及時披露風險和風險管理的情況,包括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控制政策、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及產生風險的業務活動等情況。這其中包括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三類風險的技術分析和控制策略。除此以外,對于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其他可能對公司、客戶和相關利益人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并說明公司對該類風險的管理策略。 其次是,對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信息披露。監管層要求信托公司定期披露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以及內部控制情況。 西南證券研究發展中心孟輝博士指出,由于2004年關聯交易問題成為多家信托公司起火的動因,因而,風險披露成為一項重要內容。《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中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 銀監會要求,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包括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及報告期內逾期沒有償還的有關情況等。關聯交易方是信托投資公司股東的,還應披露該股東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持股金額和持股比例。 銀監會對重大關聯交易的解釋是,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與一個關聯方之間、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與一個關聯方之間、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之間、信托財產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信托投資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或信托投資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信托投資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信托投資公司注冊資本20%以上的交易。 而銀監會一位人士告訴記者,出臺該《暫行辦法》的指導思想一是積極、穩妥、嚴格地進行規范,構造權責對稱的約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逐漸樹立公眾的風險意識,逐步加大市場對信息披露的壓力;二是盡量引用和遵循現行法律、法規中的已有成果,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銀監會的用意 “需要公告的內容涉及到信托公司的方方面面,包括年度報告、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等等”,北京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秘書江方認為,“如果切實落實該規定,信托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將大為提高。” 對此,業內人士各執一詞。 孟輝博士認為,這是銀監會貫徹“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所采取的具體舉措。 進入2004年,信托公司出現了多宗風險案例。而通過2004年5月對各地信托公司進行交叉檢查之后,監管層更是發現了信托公司諸多問題隱患。 對此,銀監會非銀部主任高傳捷不止一次警告信托公司,要遠離高風險行業,密切關注高風險機構和業務,并要求各地銀監局盯緊信托公司的業務。 然而,據一位央行地方分行人士介紹,各地銀監局非銀處根本就沒有相應人力物力對信托公司進行長期跟蹤調查,再加上不少信托公司和地方政府關系密切,因此,對他們的業務監控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 “此次發布的《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是銀監會旨在尋求社會投資者對信托公司及產品的監督。”孟輝博士認為。 信托投資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有助于客戶和利益相關者了解信托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項等信息,分析判斷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從外部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督,促使信托投資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內控制度,提高經營水平和績效;信息披露有利于信托業體系的安全、穩定運行,是信托監管的有效補充。 然而,上海一家信托公司的高層對此并不認同。他告訴記者,實際上,各個金融機構作為公眾公司既有披露信息的義務,同時應該擁有向公眾公募融資的權利,而信托公司一直定位為私募性質,信托計劃的投資者多為投資能力在50萬以上甚至上百萬的機構投資者。“公司內部運作過于透明,很可能會嚇跑這些機構投資者。”這位人士認為。 房地產信托:公募化試點?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監管層最迫切的目標是在近兩年內為行業營造出一種遵守紀律的大氛圍。在這個基礎之上才能夠談發展。“此次出臺的《暫行辦法》無疑是約束信托公司行為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該人士分析認為。 銀監會早在2004年底就下發了《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時,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披露行為作出相應規范。 而實際上,此次發布的《暫行辦法》也不可能會一蹴而就。 記者了解到,由于信托投資公司清理整頓工作尚未最終完成,《暫行辦法》規定信息披露工作將從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3年內分階段進行。而中誠信托、新華信托、大連華信信托、上海國際信托等30家首批入圍的公司,將于今年4月底以前首批披露2004年年度報告。 “此次《暫行辦法》的出臺很有可能為信托計劃公募發行埋下伏筆。”該人士分析認為。 記者了解到,目前,銀監會正在積極制定《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此稿《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銀監會將首次突破200份的私募限制。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初期試點的公司將會來自于首批信息披露的30人大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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