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家音像企業勝訴 卡拉OK是否走入訴訟時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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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8日 15:25 CCTV《新聞會客廳》 | |||||||||
主持人: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新聞會客廳》。今天先跟大家介紹兩位客人,一位大家非常熟悉,歌手尹相杰。還有一位是中國唱片總公司的藝術總監馬小明,藝名蘭齋。今天為什么要先請這兩位來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 (一消費者在唱卡拉OK《纖夫的愛》),這首熟悉的音樂電視作品《纖夫的愛》,自從歌手尹相杰、于文華幾年前唱紅后,一直被人們廣為傳唱。可是引吭高歌的人們好象從來沒
2005年1月5號,一樁卡拉OK的知識產權案件在關注中審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廳一審判定,《纖夫的愛》、《走四方》、《中華民謠》、《晚秋》等影音作品的版權單位等15起音像作品侵權——中唱深圳公司訴訟北京糖果、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訴訟北京樂圣等15家娛樂企業侵權案件勝訴。這一判決結果對于公眾、尤其是對眾多的娛樂企業,是一個有些吃驚的消息。 15樁音像版權官司在年終歲首審結并生效,看上去也似乎頗有意味。面對剛剛到來的2005年,人們在問:火爆的娛樂行業是否面臨一個訴訟時代的來臨?卡拉OK還能繼續OK下去嗎? 主持人:尹相杰,得先問問你,平常你有沒有去卡拉OK廳什么的? 尹相杰:去過。 主持人:唱自己的歌嗎? 尹相杰:說實話,我唱自己的歌的機會不太多,因為每當在像夜總會歌舞廳唱這種歌的時候,我覺得就像在工作,因為這是我們工作謀生的一種手段,我經常唱別人的歌。 主持人:所以反倒不會去唱自己的歌了。 尹相杰:比較少。 主持人:以前聽人家唱你的《纖夫的愛》的時候是什么感覺? 尹相杰:其實心里挺美的,最起碼我知道這位朋友愿意了解我,愿意熟識我。 主持人:什么時候意識到這是我的歌,但現在是人家在唱?而且是在一個娛樂消費的地方在唱你的歌? 尹相杰:是,這要說起這件事兒來說,我覺得其實很多方面反映出來這么一個問題,比如說我剛剛聽到的WTO,咱們就要和世界接軌了,很多新的一些消息來臨了,讓我們覺得好多事情其實不是那么簡單的,好多事情是有權益的,比如像剛才咱們看到的播放權,它是有權益維護的。 蘭齋:作為一個營業場所,我認為好像剛才說點播的問題,像尹相杰也好,或者我也好,人家點播更多我的作品,我首先是樂滋滋的,我認為這個推廣了我的東西,但是也不要忘記,你這個營業場所點播率高了,也支撐了你整個生意做得更火紅了,在這里面應該理應當切除一小塊來支持或者作為對維權這個事件本身作為一定的補償。很可憐的是,大家都看到國內近些年來,為什么原創音樂處于比較低迷的狀態?這里面不得不看到大量的維權的或者大量的違法著作權的一些行為得不到及時的抑制。 尹相杰:就像我們制作MV的成本,其實比制作一首歌曲要貴很多很多。 蘭齋:少至八萬、十萬,多至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在版權體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比如在日本和中國香港,音樂電視版權大都實行集中管理,就是由各音樂電視版權單位授權自己的行業協會,與娛樂企業的行業協會簽定付費協議。對雙方而言,這是一個方便而互惠的協議:音樂電視版權單位從娛樂企業收取版稅,以創作出版更多的音樂電視作品,而娛樂企業以付費方式獲得音樂電視的放映權,作為企業的一項主營業務。 而這樣一個良性的互動機制在我國還遠遠沒有形成。由于種種原因,至少有十多年時間,娛樂企業一直把音樂電視作品當成了免費的午餐。據悉,部分地區的音像企業協會曾與娛樂企業協會有過協商,但終因雙方立場相距太遠而未能達成共識。既然糾紛已進入訴訟程序,就涉及到索賠,也就涉及到了娛樂企業的營業成本,而營業成本的增加會不會攤到消費者頭上呢? 主持人:你們最終端客戶是音樂愛好者,如果因為這樣一個維權行動,讓他們要承擔更多的負擔,你們怎么面對消費者? 蘭齋:我覺得這是個好事,我相信他們也會面對這個現實,因為沒有共同的努力,咱們國內的原創歌曲談何容易?我覺得這其實跟消費者沒關系,這應該是經營者的問題。 尹相杰: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主持人:按照原來的要求每一首歌要賠五萬元,一個卡拉OK廳我估計怎么也不少首歌吧,要這么賠的話,那都別開了,開不下去了。 蘭齋:正因為它是一個個案,是一個事件,如果它引起廣大的經營者能夠關注了,我想按照我們國內的法律,它變成一種可循的一種軌跡來運行的話,那它就應該會大大地大幅度的降低的,我本人不建議往狠里面要,但是在維權的過程中它有一個矯枉過正的歷程,按照香港來說,它是按照營業面積,按照營業面積來交,一首歌最多平均點播真的不到幾分錢。 主持人:但是人家可能有些觀眾也會說,尹相杰,你剛才還說呢,一開始心里覺得美滋滋的,假如說有很多的人愿意在卡拉OK的時候唱你的歌的話,不代表你很受歡迎嗎?這是你的一些“FUNS”(歌迷),你應該感到高興,不怕你去維護你的權益,結果把你的歌迷們給趕走了嗎? 尹相杰:我覺得是這樣的,首先我得感謝這些朋友們對我支持,當然了,除了音樂方面可能在我別的方面,他們也有一些支持,我覺得他們對我的愛護應該體現在各種方面,比如說權益上,他們也應該替我維護,其實為我維護是次要的,我是其中的藝人之一,廣大的藝人的權益受到維護了,我們才能讓唱片這個行業能夠更好起來。 2004年上半年,中國知名的15家音像企業,以集體方式委托中國音像協會,在北京、廣州、上海等全國各大城市,將卡拉OK廳等涉嫌侵權的娛樂企業告主法庭。 同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廳,一并受理了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訴訟北京樂圣、新世紀錢柜等8家娛樂企業,中唱深圳公司訴訟北京糖果等7家娛樂企業的15樁版權侵權案。 樂圣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地處北京崇文門大街繁華地段,歌廳包廂67間,生意一直火爆。而這家經營者并不知道,歌廳內播放的〈藍藍的夜藍藍的夢〉、〈晚秋〉和〈心雨〉音樂電視,已被歌曲版權單位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庭。這樣,樂圣作為15個被告之一,也卷入了這場法律糾紛的漩渦之中。 主持人:跟大家介紹一下,現在坐在我們會客廳里的就是來自樂圣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胡鐵生,最近是不是心情不太好? 胡鐵生:心情是不好。 主持人:什么時候接到的他們的訴狀? 胡鐵生:10月中旬吧。 主持人:當時反應什么樣? 胡鐵生:感到挺驚訝的,沒想到。 主持人:您在看完他們的律師函,你接受嗎? 胡鐵生:我們不接受。 主持人:為什么不接受? 胡鐵生:因為MTV到底是錄音錄像制品還是類似電影制品,國家著作權法沒有一個明確的認定。如果是類似電影的制品,這個說我們侵權了,要是說錄音錄像制品我們沒有侵權。 主持人:那你們的這些播放的MV都是從哪兒來的? 胡鐵生:我們是買VOD系統時候帶的,購買VOD系統帶的。 主持人:就是購買卡拉OK系統點唱的設備,那里頭就帶了。 胡鐵生:對,本身帶了這些歌曲。 主持人:帶了多少歌里面? 胡鐵生:一萬多首吧。 主持人:這里頭包含哪些費用,是不是包含了著作權的費用? 胡鐵生:這個作為保護著作權法,我們作為經營者,作為卡拉OK經營者,這不是我們制作的,也不是我們在街上買來的,因為我們在VOD系統公司買來的時候就帶的歌曲。 主持人:言下之意是應該是VOD系統的制造商應該去交個錢? 胡鐵生:對,要想說侵權的話,應該從源頭說起,就是說你要是說打擊盜版,也不能說我購買了,去打擊我,真要認為我們侵權了,也得從源頭開始打擊。 主持人:你的意思是你對這次的賠付的金額的標準你也不服氣? 胡鐵生:我不服氣。 主持人:錢交了嗎?該賠付的?你們是賠了多少錢總共要? 胡鐵生:三首歌是一萬六。 主持人:三首總共16000元? 胡鐵生:包括訴訟費、律師費是兩萬多塊錢。 主持人:這些錢已經賠付了嗎? 胡鐵生:目前還沒有。 總體而言,公眾輿論對娛樂行業形成了很大的社會壓力。大小卡拉OK歌廳內看上去歌舞升平,可是一系列集體性的維權索賠行動已經暗潮洶涌。2004年3月,中外50多家音像公司聯名向全國20多個省市的1萬2千多家娛樂業經營者發出律師函,要求他們停止擅自使用MTV音樂電視、卡拉OK音樂作品的侵權行為,并且支付賠償金。這些法律行動引起娛樂業強烈反彈。上海娛樂行業協會、深圳羅湖區歌舞娛樂協會、廣州娛樂協會等先后聯名上書全國人大機關、國家版權局等部門,要求給予娛樂行業生存空間。 主持人:像這樣一件你們剛剛了結的官司,接下來你估計發展下去會是一個什么樣的發展態勢,對你們這樣一個行業來說? 胡鐵生:現在據目前來說,從廣州、上海、深圳,全國吧,方方面面的大大小小的KTV也好,這種行業面臨著很大的打擊,有可能剛才我說的,要在這個行業可能要消失。作為我們這個行業,現在全國幾萬家,要是說要這么說的話,我們要是倒閉的話,可能是從就業這塊,成千上萬的失業者推向了社會。 主持人:你在嚇唬人。 胡鐵生:我不是說嚇唬人。 主持人:我們聽一聽這次案件審理過程中,做最終判決的法官怎么說的。 2004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廳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唱深圳公司、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分別訴訟北京糖果、北京樂圣等15家娛樂企業的侵權理由成立。判罰被告向原告每首歌支付2000元到5000多元不等的賠付。 值得關注的是,一并判決15起音像作品侵權案,這在.北京二中院知識產權廳也是第一次。 主持人:這一位就是這次案件的主審法官之一邵明艷,也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廳的副廳長。接下來請您來解釋幾個法律概念,我們剛才提到樂盛胡總經理說買的是VOD系統,里頭就帶著一萬多首歌曲,所以要賠償的話,應該是他們去賠,為什么被你們駁回了? 邵明艷:是這樣,首先他們是購買VOD的視頻點播系統,它是屬于一個硬件設備,通過這個系統來實現以卡拉OK的形式播放音樂作品,音樂電視,把它作為MTV和MV都可以,但是實際上他購買了這硬件設備里邊含有上萬首或者上千首這樣的曲庫在里邊。第一,是否在制作這個視頻點播系統的制作方,他為里面所內置的這些上萬首的歌曲交付了相應的版權費用,這是不能夠來確定的。 主持人:法律語言是非常精確的。 邵明艷:第二,KTV經營者,他購買的視頻點播系統,他并不是用于個人欣賞或者說學習研究等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他是用來進行經營的方式,這種使用行為就屬于著作權法應當規范的,應當經得權利人的許可并支付相應的費用的這樣一種行為了。 主持人:第二種說法,有些經營管理者認為, MTV屬于音樂制品,不是音樂作品,制品沒有播出權、播放權的問題。 邵明艷:是屬于電影作品或者是類似設置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還是屬于錄像制品,這在法律上實際上是有所界定的,也不應該說所有的MTV,所有的音樂電視都是構成了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這種電影作品和類似拍攝設置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還要看具體的音樂電視的內容,它里邊是否含有創作性的成分,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獨創性的成分在里邊。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原告主張權利的音樂電視,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合成等創造性勞動,屬于音樂電視作品,而不是攝制設備機械錄制的音樂制品。 所以,法院據此判定娛樂企業須經授權并付費后方能使用。那么,從判決結果看,將對經營者乃至消費者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主持人:關于賠償金額,原告的訴訟里要求每首歌按5萬塊來賠償,最終你們定的最高的是(三首歌加訴訟費)2.1萬元,這個是怎么定的? 邵明艷:我們主要是根據所涉及的KTV經營者他的經營規模,他的經營持續的時間長短,他的使用的方式,是作為他的主營的作為營業的手段,還是作為兼營,因為有的是餐廳、酒家,客人主要是來進行消費的,來吃飯的,我可以免費提供卡拉OK,這種形式,經營方式不同,經營規模不同,你使用的作品的持續的時間也不一樣,然后你相應的可能也考慮到你主觀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來酌定的這樣一個數額。 主持人:剛才那位胡總說如果所有唱片公司都向全國的幾萬家KTV或卡拉OK營業場所來收費,可能這個行業就要倒了。 邵明艷:我想情形不像他說得那么嚴重,應該說KTV經營者,他在經營的最初就應該把版權費用作為他成本的一部分計算在里邊,如果是先和唱片公司進行雙方約定的話,費用不一定很高,通行的國際上或包括音樂著作權就相應的詞曲的音樂作品的使用,收費標準也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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