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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上網:促進可再生資源發電的必要舉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1日 17:03 新華網

  新華社 北京1月1日電(記者 張宗堂、張旭東)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于日前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草案中規定,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分類上網電價制度,即按照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小水電、生物質能發電等不同的技術類型和成本水平,確定不同的上網電價。這意味著,可再生能源發電將實行“強制上網”制度。

  在國際上,強制上網是發達國家在可再生能源發電方面普遍采取的措施。德國、西
班牙等國家均通過立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企業和電網企業的法律關系。實踐來看,可再生能源企業規模較小,其在與壟斷企業的交易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實行強制上網制度可以起到降低可再生能源項目交易成本、縮短項目準備時間、提高項目融資信譽度等作用,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迅速發展。

  就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施電力體制改革,其內容是,為在發電環節引入競爭機制,首先要實現“廠網分開”,將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電力資產按照發電和電網兩類業務進行劃分。在電力部門改制為公司后,電力企業基本按照商業模式運作,不再承擔政府職能,因此企業相應不愿意再承擔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公共義務。

  特別是廠、網分開后,實行競價上網,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核算體系下,大多數可再生能源電力相對較高的成本和上網電價,加上間歇性電源自身的缺點,使其尚無法與常規能源電力競爭。由此看來,在改革后的新形勢下,要么放棄發展可再生能源,要么將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所有電力公司的法定義務,再轉化為全社會的義務。因此,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領域必須建立新的機制。

  實行強制上網,正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必要舉措,它是在能源銷售領域實行壟斷經營和特許經營的條件下,保障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基本制度。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在打破公用電力公司壟斷,實行公用電力公司重組中,對電力公司明確了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定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實行強制上網不僅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需要,而且也是電力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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