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陜北一個替民營油企維權的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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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4日 05:06 第一財經(jīng)日報 | |||||||||
本報記者 孫瑞 發(fā)自陜西榆林、靖邊、定邊 “我7月5日開始在靖邊縣調查了1個多月,這已是第5次到榆林了。這起民營石油案涉及15個縣、1000多家企業(yè)、6萬多人、資產(chǎn)達70億元,可以說是目前規(guī)模、影響最大的民營企業(yè)維權案。”
12月20日,記者在陜北定邊縣見到風塵仆仆的朱久虎。 朱久虎曾是北京博景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今年4月,他接受陜北民營石油企業(yè)維權總代表馮秉先(訴陜西省及榆林市政府強行收回民營企業(yè)所有權、經(jīng)營權、收益權案)委托到榆林。 “到那兒的第三天,我們開了個咨詢會,當?shù)卣畞聿樽C件。后來,榆林紀委書記、兩位副縣長及辦公室主任要求和我們見面,并表示,古今中外,只有國家在開礦,哪有民營企業(yè)參與。” “政府官員認為中石油和政府曾簽訂協(xié)議,授權他們,所以政府收回油井合法,只承認采取的措施有些不當。” 當?shù)卣M茏柚怪齑泶税浮!伴_始博景鴻律師事務所已答應接下這一案件,但在壓力下,決定不接此案,所以我離開了該所,來到了杰通律師事務所。” 民營還是國有 1994年4月,原石油工業(yè)部發(fā)布了《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條例》,中石油與陜西省政府簽訂將1080平方公里的采區(qū)交由地市縣組織開發(fā)的協(xié)議。很快,各地市政府爭相出臺優(yōu)惠政策,招商引資,給民營投資者頒發(fā)了石油開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并簽訂了石油開采協(xié)議。 1999年,國家經(jīng)貿(mào)委出臺1239號文,要求陜西省政府會同中石油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組織、協(xié)調通過對國有性質的縣鉆采公司采取劃轉的方式、對民營性質的石油開采公司采取收購、兼并、資產(chǎn)入股的方式一同并入陜西省延長石油工業(yè)集團。 “但地方政府一直壓著1239號文件不執(zhí)行,到2003年才拿出該文件,擅自制定所謂的收回民營企業(yè)的行政命令,并強行收回油井。”朱久虎說。 2003年3月開始,陜西出臺文件收回民營企業(yè)的三權。而這些礦井主要集中在靖邊、定邊及安塞縣三地。延安市安塞縣最先發(fā)生了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強行接管當?shù)孛駹I油井的事件,隨即,榆林市及靖邊、定邊等縣相繼仿效安塞。 12月19日,靖邊縣維權總代表馮孝元在靖邊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當初靖邊為什么要招商引資,現(xiàn)在又要收回?” 馮告訴記者,陜北從1935年解放到2002年,靖邊每年的財政收入不超過500萬元,干部的工資、醫(yī)療費政府都無法解決,全城只有一座兩層小樓,而現(xiàn)在到處都是樓房。 “當初靖邊縣民企接管的是長慶曾放棄的油田,當時中石油到2000米以下的地下勘測,認為當?shù)氐挠吞餂]有開發(fā)價值,但實際上這里的油田呈蜂窩狀,油田都分布在1000米左右,屬淺油層,經(jīng)過9年時間開發(fā),2003年靖邊的財政收入達到2.6億元。可以說他們采取的是‘先收井,后結算’強行收回的方式。”馮表示。 另一位代表王世雄告訴記者;“對于政府說我們違法,我就是想不通,我們錯在何處。油田是縣鉆采公司賠了4700萬元后才轉讓給我們開發(fā)的,1997年到1999年當?shù)剞r(nóng)民通過貸款、變賣家產(chǎn)等方式湊錢開始開采。2000年到2003年,技術、管理都按正規(guī)操作走上了正路。” 王世雄還告訴記者,政府開始和民企簽訂終身開采合同,后來降到8年,再后來又降到兩年。兩年的合同是2004年年底到期,但2003年6月政府就收回了油田。 12月19日,另一家相對較大的民企靖邊縣海宏石油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孔玉民告訴記者,該公司累計投資5000萬元的油井和注水廠被收回,但該公司至今沒有簽署補償協(xié)議,原因是政府只付給960萬元的補償款。“僅建注水廠就花費了2000萬元,我們請來西北大學地質系教授劉生富主持設計的,做廢水回收利用,技術改造后,日產(chǎn)量由原來20多噸提高到46噸。這種技術即使是中石油在靖邊開發(fā)的油井也不具備。” 記者在孔的帶領下到實地采訪,看管該井的人員說:“目前收回后,該井的產(chǎn)量已經(jīng)下降到20多噸。” “定邊縣是僅次于靖邊受損嚴重的縣區(qū),”朱久虎告訴記者,“類似的案例也有很多。” 典型的行政干預案 朱久虎告訴記者,一般來說,行政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行政機關,從表面看,地方政府確實是行政機關,但把中石油和政府簽訂的合同結合起來看,就不是行政合同了。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給予某種資源的支配的法定權力,而這件案子的權利來源不是法律賦予地方政府對某種資源控制的權利,而是來源于中石油和政府簽訂的合同。 合同表明,同意地方政府組織開發(fā)1080平方公里的油田,說明政府只有組織開發(fā)權,但沒有行政收回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原因是中石油是一個獨立的企業(yè)法人,不是行政機關,所以中石油賦予地方政府的就不可能是行政權利,而是經(jīng)濟權利。 所以,從法律關系來看,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從政策本身來講,礦產(chǎn)資源法明確規(guī)定,礦產(chǎn)資源歸國家礦產(chǎn)資源部管理,地方政府沒有對石油的管理權。“地方政府實質上僅僅是個中介,中石油并沒有把采礦權給地方政府,只是承包給地方政府的行為,因為中石油和地方政府的協(xié)議表明,采礦權不變,一直屬于中石油。”朱告訴記者。“只有中石油有權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解除合同,所以地方政府是行政越權行為,是典型的行政干預案。” 政府希望法律解決 12月20日,記者希望就該事件采訪靖邊、定邊縣政府官員,但均遭拒絕。 12月23日,榆林市副市長王建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陜北石油開采原來在招商引資、加快開發(fā)時,確實采取了一些土政策,造成開采秩序混亂等局面,后經(jīng)國土資源部調查整頓,要求按照1239號文件全力整頓,通過補償?shù)姆绞健龣嗷厥铡;厥蘸螅_采秩序、產(chǎn)量明顯好轉。” 他進一步表示:“投資方有這樣那樣的想法,都可以理解,想通過正當?shù)姆稍V訟的辦法解決問題,當?shù)卣矡o可厚非的。從我個人來講,希望通過法律的方法理性解決。” 說到當?shù)卣欠裼袡嗍栈孛駹I企業(yè)的開采權的問題,王表示:“從我們來講,三權回收是給唯一有地方開采資質的延長油礦集團的,也不是給當?shù)氐摹τ谄渌麊栴},就由法律來解釋吧。” 至于政府的賠償能否補回成本的問題,王表示,能否收回成本,具體不好說。對于政府一再變更民營企業(yè)的開采年限的問題,王認為:“原來的開采權是國家給的,要求收回也是根據(jù)國家政策1239號文件。通過收購的方式收回的。我們也是有依據(jù)采取措施的。” 但朱久虎表示,這種說法不符合事實,政府收回油井簽訂的合同有縣鉆采公司的蓋章和當?shù)乜h領導的簽名。 朱告訴記者,2003年6月14日,榆政發(fā)55號文件明確表明,要求“先接管、后清算”,“不論有多大困難,多大阻力,各縣都應抽調足夠的政府工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無償收回政策”。 “所以從行為方式來講,政府是先收回油井,已侵權在先。” 就38萬元/噸的政府補償價是否合理的問題,民營企業(yè)認為,他們可以按60萬元/噸的價格再悉數(shù)買回。“在收回前,中石油長慶局曾提出以3.2億元購買當?shù)刈畲蟮拿駹I油企昆祥公司的資產(chǎn),而地方政府收回后才補償7000多萬元。”朱告訴記者。 朱久虎透露,這一案件大概到明年的4月份調查全部結束,開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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