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補牢信托行業籬笆 信托公司反彈四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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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04:08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陸媛 吳慧 唐昆 俞蓓 發自北京 銀監會昨天(12月22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兩個通知”),一定程度上拔高了信托從業門檻,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的多家信托公司嗟有煩言,而部分律師和學者則表示這兩個通知能夠有效保障委托人利益、控制風險。
六方面提高集合資產信托門檻 銀監會稱,由于2002年7月《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在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中所涉及的異地推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和監管協調等重大問題缺乏詳細規定,于是此次下發兩個通知對上述環節作出了全面具體規定。一是確立了新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監管機制,明確要求該業務采取事前五日報告、發行后五日正式報告制度;異地開展該業務的,則進一步引入了該異地展業的資格確認制度,并就異地業務涉及的監管協調機制作出了明確安排。二是確立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盡職調查制度,明確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對參與集合信托計劃的委托人資格和信托資金擬投向的項目實施盡職調查,并出具獨立的盡職調查文件。三是確立了托管機制,明確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逐步試行托管制,對擬投向的項目涉及關聯方交易的或者投資于有價證券的,必須引入托管機制,并且規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條件和職責。四是對關聯交易予以限制,規定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的50%,并且交易條件不得劣于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五是明確了商業銀行在集合信托計劃推介過程中的作用,規定商業銀行只限于向信托投資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務,不得代簽信托合同。六是從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形式、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等方面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信息披露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提出了“誠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 多家信托公司老總認為兩個通知中一些規定過硬,過于保守,而影響了信托公司的發展。中誠信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總裁說:“兩個通知中的有些規定我現在還沒有看懂,需要向銀監會咨詢后,才能具體實行。”中信信托資金信托一部總經理王海波表示,“通知中的確有部分內容缺乏可操作性,異地操作在以前的規定中沒有明確禁止,現在雖然放開了異地經營,但是也增加種種條款限制。不過,銀監會的確有其審慎監管的考慮,只是希望不要因為部分惡性事件的出現而影響了規則的平衡。” 今年7月新疆金新信托曾經出現過委托人靜坐上海交通銀行要求退回信托資金的事件,原因是金新信托于2003年6月異地發行的“乳品行業戰略并購資金信托計劃”由于德隆崩盤而血本無歸,無法償付投資人本息。 《信托法》起草人之一、信托界權威王連洲評論說:“金新信托只是個案,不能為此把所有信托公司的門檻都提高。” 兩個通知規定所提高的門檻體現在,信托投資公司申請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應具備的關鍵條件包括最近兩年自營業務未發生重大風險隱患,且按照銀監發〔2004〕4號文件要求提足全部準備金后,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含100萬元),且機構委托人須同時出具其投資于該集合信托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于10萬元的收入證明。 京衡律師事務所私人財產信托法律部主任高立貴律師認為:“這種對凈資產的要求過去是沒有的,現在很多信托投資公司沒有資格異地推介了。”中誠信托副總認為一半左右的信托公司具備凈資產不少于5億元的資格。 有利防范金融風險 王連洲說:“兩個通知是基于防范金融風險以及服務于信托高端客戶的特殊考慮,其出發點是可以理解的,但應當考慮根據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提出一個有區分的量化標準。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一刀切的辦法是最省力,但不切實際,效果往往不佳。東部地區經濟發達,比較容易實施,每份合同不低于100萬元尚有可能,但是以此標準就等于取消了西部開展信托業務的可能。”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教研室主任劉少軍教授則認為,對于100萬元作為信托合同起點的限制,這反映了國家對信托行業的考慮。融資渠道有很多種,小的資金項目完全可以到銀行貸款,信托項目,尤其是在西部城市,就一定要是大規模項目,這樣也有利于規范操作。 高立貴律師對此評論說:“這種對于自然人委托人的收入要求過去是沒有的,這條規定很好地保護了老百姓的利益,限制了過去曾出現的沒有風險意識的普通老百姓以生活必需之資金作為投資的行為。” “國外并沒有這樣的先例,”針對對委托人收入必須進行盡職調查的相關規定,一位信托人士表示,“這里存在一個隱私和保密的問題,同時,這也違背了信托的本性,委托人本身就應該自己承擔風險,而不需要外人來干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認為,只要通過有效監管,確保合同結構要素完整,督促委托人盡責誠信,資金第三方托管,再加上限制廣泛意義上談判能力弱的小額投資者參加,異地信托不會發生大面積金融風險。 引入信托監察“角色” 兩個通知的亮點之一是引入了托管機制“對擬投向的項目涉及關聯方交易的或者投資于有價證券的,必須將該集合信托計劃項下的資金交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資公司托管”,并對托管人的資質和要履行的監督義務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高律師說:“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信托監察人’,過去我們的信托關系中只涉及信托公司和委托人兩方,而現在引入了托管人,實際上是充當了‘信托監察人’的角色,對于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監督應該會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他認為引入“信托監察人”制度將有利于遏制信托公司挪用客戶資金情況的發生,防止慶泰事件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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