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糖醇競爭案一審判決 木糖醇屬通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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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0日 19:31 新浪財經 | |||||||||
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好麗友樂天‘木糖醇’競爭案”一審判決塵埃落定:法院依法駁回了樂天的大部分訴訟請求。 首先,法院依法駁回了樂天關于‘木糖醇’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好麗友公司使用了相同的商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法院判決認為:木糖醇是一種甜味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也是該種商品的通用名稱,是作為主要配料的口香糖產品的說明性名詞,消費
其次,法院依法駁回了樂天關于好麗友“牙齒笑臉”圖形侵犯樂天著作權的主張。法院判決認為:1、樂天并不能證明其為著作權人;2、經對比,好麗友公司使用的類似牙齒的心形笑臉圖形與樂天的牙齒笑臉圖形,在形狀上并不完全相同,非復制樂天的圖形,不應認定好麗友公司侵犯了樂天的著作權。 第三,法院還依法駁回了樂天對“塑料瓶”包裝是其特有包裝的主張。法院判決認為:該包裝不是樂天的特有包裝,樂天不能因其率先使用了塑料瓶,而禁止他人在相同產品上使用塑料瓶包裝。 對于樂天關于瓶貼是其特有裝潢的主張,法院予以了支持。 好麗友的法律專家表示:好麗友對于二中院依法駁回樂天四項主張中的三項表示滿意,但對于產品包裝裝潢的判決結果,好麗友除表示遺憾外,亦表示會依法通過上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強調:“好麗友是一個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倡導良性、有序市場競爭,具有良好商譽的大型跨國食品生產企業。好麗友愿意和同業一起把木糖醇做成健康、成長性好的產業。 ‘好麗友,好朋友’是我們多年一貫倡導的理念,但這并不意味著好麗友會對侵犯好麗友利益,影響好麗友商譽的行為坐視不管。好麗友會采取進一步的行動特別是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好麗友負責人呼吁:同業競爭應當以市場為平臺,在遵循市場規則的前提下開展,而不應該采用利用其他手段來達到提高品牌與產品知名度目的。 對于此案,全國膠基糖果行業協調委員會(CCGIC)理事長朱念琳表示:“樂天比較早的采用木糖醇作為名字,對行業的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但是,木糖醇是一種原材料,而且是行業通用名稱,而不是特有名稱。上世紀90年代初國家即制訂了相應標準,因此它也就不應該被某個企業所專有。如果真的成為某一企業所特有的話勢必人為造成壟斷,這并不利于整個口香糖行業的發展,也不利于消費者的利益。” 行業專家表示,企業只有進行有序地競爭,共同成長,行業才能穩定發展。 業界人士分析認為,利益之爭是“好麗友樂天‘木糖醇’競爭案”的根本原因!通過眾多廠商的參與和培養,木糖醇口香糖市場的快速崛起,市場空間潛力巨大導致眾廠商投入力度加大,好麗友瓶裝木糖醇口香糖上市以來增長迅速并深受消費者喜愛。同業競爭,應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做好產品、如何做好市場、如何更好地為消費者奉獻更健康的食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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