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港澳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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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16:19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29日電 (記者 王宇) 記者29日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獲悉,從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了《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
《暫行辦法》同時規定,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取得審批機構的批準證書后,應當向企業設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 《暫行辦法》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其他事項,應按照外資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事宜,應按照商標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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