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價200萬元以下 拍賣機構傭金不得超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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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6日 17:47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北京11月25日電 (記者 崔麗)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考慮到實踐中傭金收取的數額普遍偏高,不利于債權的實現,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拍賣機構只能向買受人單方收取傭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