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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不得進行無底價拍賣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20:24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強調,執行中的拍賣都應當確定保留價,不得進行無底價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保留價又稱底價,是確認拍賣成交的最低價格。在拍賣程序中,競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于保留價的,不能確認拍賣成交。可見,保留價的確定
實際上意味著設置了一種權利制衡機制,通過這一機制可以有效防止因拍賣價格過低對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在實踐操作中,如何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黃松有說,拍賣保留價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一般認為,評估價是確定保留價的重要參考依據,但保留價與評估價的關系到底如何,保留價是否要嚴格依據評估價來確定,實踐中的做法不統一。有的將評估價下浮一定幅度作為保留價;有的則完全按照評估價確定保留價。

  黃松有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評估價的功能旨在對拍賣標的物的內在價值進行客觀的反映,保留價的功能則在于為被執行人的利益設置最低的保護限度。保留價不等于評估價,更不能以評估價代替保留價。另一方面,保留價的確定又不能過分低于評估價,以免損害被執行人的利益;但也不宜過分高于評估價,以免標的物不能順利賣出,影響債權的實現。

  基于上述思路,司法解釋在確定保留價問題上既賦予法院一定的權力,由其參照評估價確定,同時又規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賣時,法院確定的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以后每次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黃松有強調,在實際操作中,人民法院應當在充分考慮評估價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心理預期、拍賣慣例、當地的市場行情以及當事人和案件執行的具體情況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確定拍賣保留價。此外,對于未作評估的財產,明確規定應參照市價確定保留價,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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