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不得進行無底價拍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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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20:24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強調,執行中的拍賣都應當確定保留價,不得進行無底價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保留價又稱底價,是確認拍賣成交的最低價格。在拍賣程序中,競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于保留價的,不能確認拍賣成交。可見,保留價的確定
在實踐操作中,如何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黃松有說,拍賣保留價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一般認為,評估價是確定保留價的重要參考依據,但保留價與評估價的關系到底如何,保留價是否要嚴格依據評估價來確定,實踐中的做法不統一。有的將評估價下浮一定幅度作為保留價;有的則完全按照評估價確定保留價。 黃松有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評估價的功能旨在對拍賣標的物的內在價值進行客觀的反映,保留價的功能則在于為被執行人的利益設置最低的保護限度。保留價不等于評估價,更不能以評估價代替保留價。另一方面,保留價的確定又不能過分低于評估價,以免損害被執行人的利益;但也不宜過分高于評估價,以免標的物不能順利賣出,影響債權的實現。 基于上述思路,司法解釋在確定保留價問題上既賦予法院一定的權力,由其參照評估價確定,同時又規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賣時,法院確定的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以后每次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黃松有強調,在實際操作中,人民法院應當在充分考慮評估價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心理預期、拍賣慣例、當地的市場行情以及當事人和案件執行的具體情況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確定拍賣保留價。此外,對于未作評估的財產,明確規定應參照市價確定保留價,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