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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拍賣評估報告可提出異議申請重估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20:22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

  這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5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解釋說,在拍賣之前,由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依據一定的方法、程序和標準進行價格評估,可以為合理地確定拍賣保留價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但是,評估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實踐中,不同評估機構對同一執行標的物的評估結論往往不一致,有時還會出現很大的差異,有些評估結果甚至與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有很大出入,當事人意見很大。

  黃松有說,為防止因評估價格過高或過低影響拍賣保留價的確定,給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司法解釋明確賦予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一定的救濟權利,使他們在認為評估報告有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黃松有說,關于重新評估的問題,司法解釋并沒有采取完全放開的做法。這主要是考慮到評估結果僅僅是確定拍賣保留價的一個參考因素,在評估階段如果花費太多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且影響到執行的效率。因此,司法解釋僅規定,在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關的評估資格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重新評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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