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拍賣評估報告可提出異議申請重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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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20:22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 這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5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解釋說,在拍賣之前,由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依據一定的方法、程序和標準進行價格評估,可以為合理地確定拍賣保留價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但是,評估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實踐中,不同評估機構對同一執行標的物的評估結論往往不一致,有時還會出現很大的差異,有些評估結果甚至與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有很大出入,當事人意見很大。 黃松有說,為防止因評估價格過高或過低影響拍賣保留價的確定,給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司法解釋明確賦予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一定的救濟權利,使他們在認為評估報告有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黃松有說,關于重新評估的問題,司法解釋并沒有采取完全放開的做法。這主要是考慮到評估結果僅僅是確定拍賣保留價的一個參考因素,在評估階段如果花費太多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且影響到執行的效率。因此,司法解釋僅規定,在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關的評估資格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重新評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