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評估拍賣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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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20:20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明確,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評估、拍賣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評估和拍賣都要收取評估費或者傭金。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把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委托給哪個評估、拍賣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拍賣,直接影響到該評估或拍賣機構的經濟效益。因此,委托評估或者拍賣
黃松有介紹,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評估和拍賣機構的委托方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各地方法院在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前幾年,很多地方采取由法院直接指定評估或拍賣機構的做法,由于法院在確定評估和拍賣機構的過程中缺乏相應的規范,一些執行人員不幸成為某些評估、拍賣機構拉攏、腐蝕的對象,執行人員濫用權力的情形也時有發生,給執行隊伍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鑒于此,近年來,很多法院紛紛采取抽簽、搖珠等隨機的方式選擇、確定評估和拍賣機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5日出臺的司法解釋對這種做法明確予以肯定。”黃松有介紹,為了進一步完善委托評估、拍賣制度,司法解釋對委托評估、拍賣機構規定了3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這種方式充分體現了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的尊重。第二種方式是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召集當事人雙方采取抽簽、搖珠等隨機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關于評估和拍賣機構的確定,既要考慮法院執行工作的效率和廉政建設,又要考慮評估和拍賣行業發展的需要,還應該體現優勝劣汰的原則。鑒于此,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第三種方式:在當事人雙方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黃松有表示,公開招標的方式有利于委托到那些資質高、信譽好、收費低、服務好的評估、拍賣機構進行評估或拍賣,從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