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拍賣規定:拍賣前7種情形應撤回拍賣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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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20:1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拍賣開始前,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7種情形。 這7種情形是: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
司法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后,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并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拍賣,并通知競買人。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