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拍不動產和高額動產需預交不低于5%保證金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20:07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規定,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競買人在拍賣前應當交納保證金,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防止某些競買人在拍賣時故意出高價應買后不交納價款,擾亂和妨礙拍賣的順利進行。實踐中確實有一些競買人參加競買不是為了取得拍賣的財產,而是為了擾亂拍賣秩序,以達到某種不正當的目的。有的被執行人還可能通過抬高拍賣價格,妨礙拍賣的正常進行。要求參加競買的人在拍賣前預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可以大大減少上述情況的發生,保證拍賣乃至整個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預交保證金的第二個目的,是確保重新拍賣時所增加的費用以及重新拍賣與原拍賣的差價損失,能從保證金中及時扣除。 黃松有說,在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情況下,如果買受人逾期不交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不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并由原買受人承擔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的傭金。而只有在拍賣前要求競買人預交保證金,才能保證法院能夠及時將上述差價、費用或傭金直接予以扣除,使整個拍賣程序不因此而受到過分的妨礙或拖延。 “并不是任何拍賣都要預交保證金,對于那些價值較低的動產的拍賣,可以不要求競買人預交保證金。”黃松有指出。 黃松有表示,至于保證金的具體數額,因拍賣的情況紛繁復雜,很難作出統一的規定,因此,司法解釋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即不得低于評估價或市價的百分之五。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保證金的數額定得過低,就難以起到保證的作用;相反,如果定得過高,可能吸引不到更多的競買人。因此,法院要根據拍賣財產價值的大小、競買人以及案件執行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保證金的數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