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揭開金融沉案 建行無錫違規擔保3000余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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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07:57 人民網-江南時報 | ||||||||||||
張振良 李壽媛 前不久,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分別以非法出具金融票據罪和受賄罪,判處中國建設銀行無錫錫山支行華莊辦事處原副主任吳柄南有期徒刑5年6個月和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審計揭開金融沉案 2002年,審計署駐南京特派辦根據審計署安排,對建行無錫分行進行審計。在此次金融審計中,審計人員從該行會計數據中,偶然發現一筆有疑問的“往來科目”,金額達幾千萬元,于是,將其鎖定為延伸審計的重點。 經過反覆做工作,銀行有關人員向審計人員說出了擔保損失的相關情況。于是,審計人員分別到建行錫山支行、建行華莊辦事處及其擔保涉及的企業進行調查取證,發現了華莊辦事處原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吳柄南收受賄賂、越權操作,在無權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違規擔保,造成巨大損失的違法犯罪線索。 2002年9月5日,一份來自南京特派辦的“吳柄南涉嫌違法問題移送處理書”送到了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經偵部門,9月12日,無錫市公安局正式決定立案偵查。吳柄南于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 早在1998年9月,吳柄南曾因受賄5000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同時被單位開除公職。刑滿后,吳柄南出任了一家機械制造公司的副總經理。 因小案翻船而失去銀行辦事處負責人“肥差”的吳柄南,雖然有些沮喪,但同時又在暗自慶幸———從此可以消除自己擅自以單位名義為他人多次違規擔保,造成銀行3000余萬元損失的憂慮。 吳柄南怎么也沒想到4年之后,會因為金融審計被再次推上法庭。 誘惑難擋滑下水 今年47歲的吳柄南出生在農民家庭。1990年,吳柄南從部隊轉業,被分配到建設銀行原無錫縣支行工作。因工作認真負責,虛心好學,很快得到領導的信任和同事的好評。1993年,吳柄南受聘擔任華莊辦事處主持工作的副主任。 1994年初,吳柄南私人購買商品房急需資金,便開口向線材廠借款2萬元,而此時的線材廠正急需融資擴大生產,對吳柄南當然是有求必應。在滿足吳柄南要求的同時,周某也派會計向吳求援,希望他出面提供擔保。“拿人家的手短”,礙于情面,吳柄南只好以本單位名義,為線材廠向上海市某物資公司融資500萬元提供擔保。為感謝吳柄南,周某將2萬元借款轉為酬金。 柄在人手成魚肉 有了上面的第一次,吳柄南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遠。無錫市某鋼鐵有限公司與線材廠為同一法人單位,是一套班子。1996年3月上旬,為進口鋼絲,鋼鐵公司向中國銀行無錫分行申請貸款人民幣1000余萬元,并要求為其出具對外付款信用證。中行無錫分行提出,無論是貸款,還是出具信用證,都必須提供擔保。而一般企業不會愿意為一個不相干的單位承擔如此巨大的擔保責任。情急之中,周某自然又想到了吳柄南,便將吳柄南約到其辦公室,向吳提出擔保事宜。 吳柄南明白,辦事處是無權對外提供擔保的,但畢竟有把柄在人家手里。心虛的吳柄南最后還是再次答應了周某的擔保請求,以辦事處名義,為鋼鐵公司提供了貸款擔保。緊接著,線材廠與中行無錫分行簽訂了1350萬元備付貸款合同和保證擔保合同,中行無錫分行為鋼鐵公司開出了160余萬美元的信用證。同年12月,信用證到期,中行無錫分行發放了貸款。而鋼鐵公司最終因經營不善,無法如期歸還貸款。 貸款到期后,中行無錫分行在向貸款單位和擔保單位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線材廠破產,2000年11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華莊辦事處的上級單位建行錫山支行承擔連帶責任。 吳柄南違規擔保,一次就給單位造成了190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 另一次是1996年3月,周某因急需開具一份融資信用證,再次找到吳柄南,要求提供擔保。在吳柄南面前,周某大談度過資金困難期后的美好前景。吳柄南當然明白周某的意圖,也談起銀行的難處。周某沒等他把話講完,便拿出1萬元錢遞了過去。面對金錢的誘惑,吳柄南不但在周某事先準備好的鋼鐵公司“付款擔保書”上蓋了公章,還保證如果到期不能付款,無條件承擔其中150余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責任。 如同前次擔保一樣,周某描述的“美好前景”很快破滅。1996年底,銀行方面要求華莊辦事處履行擔保責任,吳柄南便用“工商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名目,借款1180萬元給錫山市軋鋼廠(與線材廠為同一法人)用于還貸,期限6個月,并由無錫市起重運輸機械總廠提供擔保。1997年10月,擔保單位起重機械總廠歇業;2001年12月,軋鋼廠倒閉。吳柄南違規擔保又造成了100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 數次違規提供擔保,吳柄南給所在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3000余萬元。 如今,吳柄南違規金融擔保案已劃上句號,而人們仍不禁要問,違規擔保,動輒千萬,一個小小的銀行辦事處副主任如何能夠如此隨意地違規操作?一而再、再而三地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怎么就無人問究?作為金融機構,是否應該認真反思一下自身管理監督機制存在的缺陷?對于違規擔保這樣的違法行為,金融部門能否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不要等到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后才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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