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即將出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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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4日 15:57 法制晚報 | |||||||||
專家稱: 示范文本不具強制性 ,消費者有權增補維權條款 本報訊(記者 吳煥)《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今天下午正式出臺,曾令游客最不滿的旅行社所安排的旅途購物過多首次得到限制。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須告知游客此行最多安排購物的次數以及購物場所出售商品的相關信息。
據了解,今天下午正式出臺的《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與今年9月提出的討論稿沒有太多變化,采納了“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的建議。 據參加《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討論的,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市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介紹,示范文本只起到示范作用,對游客與旅行社都不具有強制性。但由于該示范文本是政府部門制定的,因此很可能會成為旅行社通用的合同。不過游客應該了解,示范文本不是唯一的,消費者有權補充增加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條款。 此前,被市消協所點評的旅游業霸王條款幾乎都被避免。 專家點評旅游合同 購 物 合同規定:旅行社不得強制游客購物,只要不是雙方事先約定好的自費項目,須得到游客的同意才能進行。而且旅行社須在旅游前如實告知游客旅途中要去哪些地方購物,所購商品大致是什么物品,并在合同中寫明購物的最多次數。 專家:購物應以消費者自愿為原則,很多游客在旅游中不一定會購物,購物也不是旅游的必要條件。擔心此條款會被旅行社不當使用,建議游客可與旅行社就購物簽訂補充協議。 游 覽 合同規定:旅行社應告知游客在主要旅游景點游覽的最短時間,一旦沒有達到最短游覽時間,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專家:此條款對維護游客的權益具有積極作用,參觀景點確需一定的時間才能達到游覽目的。此條款對旅行社守法經營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游客與旅行社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責任。 行 程 合同規定:除意料外因素,旅行社對旅游行程作出臨時調整,應當征詢游客們的意見,游客應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專家:游客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是個人身份,簽訂的不是集體合同,所以每個游客的權益都是獨立的,其他人的意見不能代表游客個人意見,不應簡單地歸納為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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