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視野下的河南私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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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8日 19:29 《中國經濟周刊》 | |||||||||
★文/彭湖灣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亡,以人為鑒,可以明得失”,讓歷史“不走進同一個圈套”的根本做法,正是實行政企分開,使各地鹽業管理職能部門從鹽業公司中分離出來,打破鹽業公司的壟斷銷售,引入競爭機制。
鹽乃“國之大寶”。對世界上無論任何國家和地區而言,鹽既是民生之必需,也是國家財政賦稅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甚至是一項重要的戰略資源。近日,被列為中國私鹽第一大案、一度轟動全國的河南省商丘市鹽業總公司干部販賣私鹽案終于塵埃落定,經過法院的終審判決,有關責任人也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案子結了,卻給我們留下了一連串的思考。 其實,類似案件在全國范圍屢見不鮮。賣鹽的管鹽、管鹽的賣鹽,以及在這種體制弊端下的私鹽泛濫、囤積居奇和鹽業人員自己倒賣私鹽的現象,都應該引起決策者們足夠的重視。鹽政改革需要的已經不僅僅是體制下的“修修補補”和“亡羊補牢”。 在中國,從古至今,鹽政體制都是國家政治體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歷史有著驚人的相似,今天的鹽業管理制度與過去封建體制下的鹽業專賣,雖然不可同日而語,但“賣鹽的管鹽、管鹽的賣鹽”下的“鹽業人員自己倒賣私鹽”現象,卻在歷史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曾大量出現,甚至可以說是成為了中國古代歷史鹽政體制中一個不可打破的悖論。說“不可打破”,并不是說中國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沒有這種智慧,而是特定的封建政治體制使這個命題長久以來都成了一個禁區。許多頗有作為的思想家都曾涉足,但最終卻又適可而止。清朝雍正時期的李衛就是一例。《李衛當官》估計許多人都看過,這位不畏權臣的“好官”給人們留下的好印象太多。 李衛當官最重要的一任就是云南鹽道。當時,云南鹽政是一個爛攤子,弊端重重。其中最具危害性的有兩條,一是官賣之弊,二是私鹽之弊。“云南鹽政,舊系商人行銷,因墮誤課銀,方歸府廳州縣及總兵借名販鬻,并鹽道就省賣銷。”也就是說,李衛出任驛鹽道時,云南井鹽為官運官銷,但是,實施這項工作的政府官員,他們都多煎私鹽,私賣獲利。從這里來看,這與今天“河南私鹽”案的“賣鹽的管鹽、管鹽的賣鹽”,其實并無多大差別。而至于私鹽之弊,很大程度上是由官賣之弊造成的,“官鹽價既高,百姓則難免食私”。 面對這樣的狀況,李衛一上任就迅速采取了措施。除了追補鹽課、減價撥銷、嚴行緝私外,李衛還實行了一條有著濃厚商品經濟思想的“招商行鹽”。為了制止“賣鹽的管鹽、管鹽的賣鹽”這種體制下的種種禍害,他試圖招商行鹽,“就所出之地抽取課稅,給引聽其運賣,于民有益”。這條閃爍商品經濟思想的決策最終因為不符合財政收入的要求而沒有實行。雖然招商行鹽的辦法對國課不利,卻對人民有利。在當時的君主專制政治體制和特定的階級立場下,注定了李衛會放棄這種改革,也最終使李衛的云南鹽政體制改革無法取得重大突破,并最終回到改革之初的原點。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是誰也擋不住的,70多年后的嘉慶朝,云南的官運官銷體制終于走到了盡頭,人民的暴動使得民運民銷這種更徹底的自由貿易形式得以實施。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逐步深入,中國的鹽業體制改革也慢慢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1990年的稅改方案,鹽稅被取消了,改為資源稅和增值稅。國家更注重的是人民的健康。但是,“河南私鹽案”的發生,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警惕。“以史為鑒,可以知興亡,以人為鑒,可以明得失”,對歷史考察的目的就是希望我們不能再一次跨進同樣的圈套,而“不走進同一個圈套”的根本做法,正是:實行政企分開,使各地鹽業管理職能部門從鹽業公司中分離出來,打破鹽業公司的壟斷銷售,引入競爭機制。這是歷史的結論,也是建國以來的重要教訓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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