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患職業病可要求精神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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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30日 07:55 北京晨報 | |||||||||
今后,患上職業病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意見稿規定了一些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的勞資糾紛。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約定的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形成的勞動關系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即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明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有確定的工資性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提供了基本的勞動條件。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請求給予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首席記者 趙中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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