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回購有幾大法律特征 其制度仍有待完善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1日 09:4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國債回購,本來是為解決流動性而實施的一項制度,但是在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券商那兒,卻成了違規融資融券的手段,不僅給債市,甚至給整個證券市場帶來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對國債回購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認真的分析和探討,以期對國債回購風險的處置和防范有所益處。 國債回購交易的法律特征
國債回購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債回購交易的標的是標準券而不是國債本身。國債回購交易是國債現貨交易的衍生品種,是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品種作質押的短期融資融券行為,標準券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折算率,以國債現券的市場價格為基礎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統一的虛擬券,在國債回購交易中,標準券實際上起到一種記賬憑證的作用。國債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金拆借行為。2、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當事人僅限于交易所會員。與股票交易不同,國債回購交易中證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發出回購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實際交易的當事人。國債回購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兩次清算的辦法,標準券和資金的結算均在會員間進行,投資者或客戶并不是結算法律關系的當事人。3、國債回購交易以國債質押為基礎。首先,投資者進行國債回購,必須先進行國債回購申報,同意以其國債作質押進行回購;其次,證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報回購的國債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折算比率折為標準券,證券公司以標準券進行回購交易,同時以相應的國債作質押,取得資金后再結算到投資者的資金賬戶。證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國債進行回購取得資金,但每個證券公司進行國債回購的交易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賬戶標準券的總值。 國債回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現行國債回購無論在交易方式還是結算模式上都存在缺陷,應當對國債回購的風險有充分的認識,并盡快完善國債回購的交易和結算規則,控制和防范相關風險。 1、建立國債現券和標準券一級托管、一級清算體制,回購交易通過投資者賬戶進行,風險投資者自行承擔,證券公司只負責清算,防止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交易,從根本上控制交易和結算風險。 2、完善國債回購的質押制度。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確定回購業務及質押物品種,投資者進行國債回購必須將相應的國債申報質押,違約交收時登記結算公司可以將相應的國債現券變賣清償,以控制回購交易的結算風險。 3、建立一級密碼驗證機制。在完善現有交易條件的前提下,交易所應建立一級密碼驗證機制,即證券賬戶和密碼的一一對應機制,在每筆交易發生時,交易所驗證投資者賬戶密碼,防止投資者證券被挪用的可能性。針對已經出現的國債回購問題,監管機構應當密切監控會員的結算風險,對違約會員采取限制其國債回購交易規模的措施,責令出現違約交收的會員或證券公司變現國債現券,彌補清算資金的缺口。 在國債回購交易制度的改革中,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從風險控制和健全市場的長遠角度出發,不應過多考慮市場的短期行為。 (上海證券報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員三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