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信托 發展債券市場不應遺忘的角落(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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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2日 14:39 新華網 |
我國推行公司債信托的幾點建議 《信托法》的頒布和實施為公司債信托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保障。《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為公司債信托受托主體的確立提供了依據,其第21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這使整頓后重新核準的信托公司成為公司債信托受托人的最好人選。目前我國推行公司債信托的具體建議: 在推動債券發行制度由嚴格的審批制向核準制過渡的過程中,可以首先實行“區別對待、分類審批”,對于設立公司債信托的舉債企業可以適當放松審批條件,減少相應的審批環節,優先放行,鼓勵采取公司債信托制,從而減輕審批機關的壓力,加大債券承銷機構責任,完善債券市場的利益推動機制,推動債券發行逐步向核準制過渡。 重新核準公司債信托受托人資質條件。公司債信托的受托人要具有兩重資質條件,一要具有受托人資格,二要具有債券承銷人資格。由此看來,整頓后重新登記的信托投資公司就是現成的人選。對于目前承擔著債券發行業務的券商,可實行受托特許制,對具有債券承銷資格的券商采取受托資格申請特許的辦法,賦予其公司債信托受托人的資格。 盡快出臺《公司債信托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確立公司債信托的法律地位,落實公司債信托實施的具體細節。(北京工商大學金融系 葛紅玲) (中證報) [上一頁]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