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信托 發展債券市場不應遺忘的角落(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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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2日 14:39 新華網 |
公司債信托對債市的意義 第一,有助于推動我國債券發行審批制的市場化進程。目前,我國企業債券發行在計劃額度內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導致企業債發行申報復雜,審批周期長,從申請到發行審批大概要經歷一年多的時間。復雜的審批手續目的是為了保證舉債企業的信用,防止債券不能如期兌付,所以主管機關就采取“源頭”控制的政策來對擬發債企業進行精挑細選,實際上就是由政府承擔了市場判斷發行主體優劣的功能。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政府實施監管的根本目的,因此,防范兌付風險便成為債券主管機關嚴格審批的理由。嚴格的審批制雖然降低了償付風險,但卻以債券市場的緩慢發展和低效率運行為代價。據權威機構調查,82%的發債和擬發債主體以及76%的券商中介都認為目前的審批制已不適應市場的要求,審批制市場化的呼聲日益高漲。 審批制市場化的前提是兌付風險能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債信托對于債券清償兌付風險的預防、監控、預警及化解具有重要意義。公司債信托是以保障投資者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防范清償風險是該信托設計的核心。信托公司接受舉債企業提供的抵押擔保權,充當了投資者的抵押擔保權人,實際上,債券的清償風險也就轉移至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簽署信托契約之前要對舉債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以專業機構的視角對舉債公司的經營、信譽、財務狀況進行詳細的審查,據此作出是否承托的選擇。這就等于把政府替投資者把關轉變為由信托公司為投資者把關。嚴格的發行審核工作由市場利益主體以更專業的手段進行,不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可以確保發行企業的質量。在債券到期之前,信托公司會主動采取措施跟蹤、監控舉債企業,敦促企業及時清償債務。債券到期,一旦企業不能償還,信托公司將負責處理抵押品進行償還。公司債信托使風險在舉債前、舉債中、到期后得到有效預防、監控和化解,有助于將政府從繁忙的審批工作中解脫出來,推動債券發行市場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 第二,有助于推動我國債券市場投資者保障制度建設。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保障水平很低,對于債券市場而言,以擔保清償為核心的投資者保障制度幾乎流于形式。舉債企業的實際操作中,抵押擔保條款通常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擔保豁勉即無需提供任何抵押物或擔保人,以自身的信譽和資財狀況得到主管部門的豁免;二是以一定的基金作償還擔保,如鐵路債券以鐵路基金作擔保;三是提供第三者為擔保人,這是目前舉債企業普遍采取的擔保形式,且大多以舉債企業的集團公司或關聯公司作債券的擔保人。按照國際慣例以企業資產作抵押擔保發行債券在我國尚未見到個案。且不論以企業資產作抵押與第三者作擔保對投資者保證程度上的差異,單就第三者作擔保人的方式來看,對舉債企.業及其擔保人的監控和追償實際上處于缺位狀態,一旦舉債公司及其擔保人經營不善,出現破產風險,理論上講債權人可以通過組織債權人大會行使追償權利,或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債務追索,但其成本之高、程序之復雜、操作之困難,幾乎使追償成為空淡。在實行嚴格的審批準入制下,一方面導致債券供不應求,另一方面,獲準債券融資的企業在某種意義上說借用了政府的信用,從而使得在擔保清償機制沒有或失效的情況下,投資者也照購不誤,債券熱銷。但隨著債券市場的不斷完善,投資者的風險意識逐步增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問題將會浮出水面,完善投資者保障制度是我國債券市場建設中的核心問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公司債信托在解決債券的擔保清償問題上具有獨特的功能,是投資者保障制度的核心機制。 第三,有助于培育舉債企業自身的誠信機制。誠信建設是我國證券市場建設的又一問題。債券市場的良性運行依賴于舉債企業的誠實信用、如期履約。誠信建設需要企業重視,需要法律約束,也需要市場環境的壓力。公司債信托由于受托機構的存在,對舉債企業構成了真實的約束。舉債前信托公司要對舉債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要求舉債企業提供抵押擔保物權,并且,為了預防舉債期間抵押擔保物價值減少或滅失,信托公司要求舉債企業對抵押財產進行財產保險或承諾抵押物價值縮小時的彌補辦法,這就意味著舉債企業要對其債務做出切實有效的償還保證,將承諾建立在物質保障的基礎上。在市場競爭中,提供了投資者利益保護制度的發行主體無疑更容易在競爭中取勝。舉債企業作為委托人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目的而設立公司債信托,并轉交擔保財產,這本身就是舉債公司向投資者表明誠意的一種做法,反映出舉債人的責任心和對信譽的重視。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逐步成熟,公司債信托必將成為舉債主體的競爭手段,成為企業增強外部融資能力的一種主動選擇。發行主體的誠信機制也將由此逐步生成。 第四,有助于抑制債券承銷機構的過度競爭。在嚴格的審批制度下,企業債券的供給遠遠小于需求,2000年企業債券余額99億元,2001年為144億元,2002年實際發行325億元。供求的失衡導致了債券一級市場異常熱銷和二級市場的火爆,從而引發了承銷機構間的過度競爭。據業內人士稱,承銷商為爭奪一個小型規模債券承銷項目需要動用的資源甚至超過一個中型股票項目,企業債券承銷團的成員數量由原來的五、六家增至十五、六家,相同規模的企業債券項目承銷團規模已經擴張了兩倍以上。企業債券承銷之所以吸引了眾多的承銷商,根源在于承銷商認為從事企債承銷沒有風險,首先,在賣方市場條件下,債券受市場追捧,發行風險微乎其微;其次,未來清償兌付風險由舉債企業或其擔保人承擔,承銷商只要發出去,未來無任何后顧之憂。過度的競爭導致了交易費用的增加和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 公司債信托有助于改善這種局面。公司債信托中,承銷商不僅負責債券的銷售,更主要的是充當了投資者的抵押擔保權人,雙重身份迫使承銷商要為企業舉債提供全程服務,券商的利益與發行主體和投資者緊密聯系在一起,并貫穿于債券發行、持有、到期還本付息的全過程。券商在增加業務收入的同時,也強化了風險和責任。公司債信托使券商的責任加大,對券商的要求提高,在競爭中,只有那些有能力承托、在資金實力、人才優勢和業務水平等方面具有綜合優勢的承銷機構才能勝出,一些中小券商可能會自動退出,避免盲目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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