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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中轉債對價地位亟待明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08:46 中國證券報

  張霞

  在第一批4家試點公司中,金牛能源是唯一帶有可轉債的公司。股改方案中未對轉債持有者支付任何對價,只是給了轉債持有人19天短暫的轉股機會。這直接導致了金牛轉債轉股速度急劇提升,最后4天共有2.87億元可轉債轉股,股權登記日后未轉股的轉債數量已不足3000萬元,停止了在交易所的交易。實際上,這是一個”逼迫”轉債持有人轉股的方案。
因為股權登記日后可轉債價格將和股票價格一樣自然除權,不提前轉股損失會非常明顯。

  在第二批42家試點公司中,沒有一家公司帶有可轉債,迄今為止,在證監會的有關文件中,對可轉債在股改中的原則也并未提及,這使得可轉債問題仍然處于法律盲區之中。目前,兩市掛牌交易的可轉債共有29只,市價總值約400億元,相當于寶鋼和長江電力的流通市值之和。如何妥善處理可轉債在股改中的地位問題,保護轉債持有人的利益不因股權分置改革而受到損害,是股改中亟待明確的重大問題之一。

  筆者認為,作為轉債的發行人,不應該、也不能夠出臺任何的政策,事實上逼迫持有人強制轉股。如果公司因特殊原因(比如股權分置改革)造成轉債的轉股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應該通過修正轉股價的措施保證原有的轉股條件得以繼續維持。股權分置改革將造成股價重心的下移,已是不爭的事實。很多以送股方式支付對價的公司,都是基于股改前后流通市值不受損害來計算對價率的,股數增加了,流通市值不變,只能是股價自然除權。此時若轉股價不加以修正,必然大大降低可轉債的股性,損害轉債持有人的利益。

  股改中對價支付方式不同,相應的可轉債享受”對價”方式也應不同。筆者認為,凡是涉及到股價重心下移的股改方案,比如送股、派現方案,都應修正轉股價。而縮股方案不造成股價的下跌,轉債持有者會因股價的上漲自然受益,相當于自然享受了對價,其利益不會受到損害,就不必對轉股價進行修正。

  金牛能源公司認為,對價是支付給流通股東的,轉債在轉股之前,只是債權人,憑什么要享受對價呢?但結果是,公司事實上采取的”加速轉股”的措施,使得97%的轉債持有者通過轉股享受到了對價,并沒有明顯起到減少”對價”支出的作用,只是人為地加快了轉股速度而已。雖然對公司而言節約了轉債的利息支出,但短期內對股價的壓力也十分明顯,而過快轉股一定程度上也有違轉債發行的初衷。

  在股權分置改革即將全面鋪開之際,筆者呼吁管理層盡快出臺關于可轉債的相關原則,穩定市場預期,確保轉債持有人利益不因股權分置改革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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