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各結算參與人:
為穩妥推動國債買斷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開展,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證券公司監管分工職責協作指引》(證監機構字[2004]144號)的精神,現將有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證所”)買斷式回購交易參與主體認定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券公司類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向上證所報送最近一年經審計年報;
2、公司經營正常,最近一年年報審計意見或內控評審意見沒有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被拒絕出具意見;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最近一年的年報資料中,綜合類證券公司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4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0.24億元;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最近一年的年報及最近一期的統計月報中,無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或占用客戶債券的情況;
5、申請日前6個月內未發生資金交收透支,未發生質押式回購連續欠庫情況,結算備付金賬戶符合最低備付要求;
6、公司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7、上證所在日常監管中未發現有涉嫌重大違規或存在巨大風險隱患;
8、最近兩年沒有因違法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及證券業協會的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9、上證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擁有上證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有權部門批準設立,具備法人資格;
2、擁有上證所債券交易專用席位;
3、積極參與上證所債券市場交易;
4、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
5、有負責債券交易的業務部門和專職人員;
6、有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和管理辦法;
7、最近兩年沒有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主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的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8、符合上證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證券公司類會員、相關機構即可對照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向上證所提交參與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符合條件的情況;
2、承諾遵守上證所及中國結算各項規章制度;
3、承諾參與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之后,將持續滿足本通知規定的條件。
四、上證所將公布可參與買斷式回購業務的會員和機構的名單。
聯系人:洪偉、劉瀚;電話:021-68804871、68800062;傳真:021-58878718、68803459;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部;郵編:200120。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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