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為貨幣經紀公司入市立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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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2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秦媛娜 昨日,央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有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說明,對貨幣經紀公司的準入、業務范圍、服務原則、業務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問題進行了規定。
《通知》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業務部門的主管人員和經紀人員應分別具有5年和2年以上金融市場從業經歷,熟悉銀行間市場有關規定和業務規 則。 《通知》對貨幣經紀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的業務范圍作出了規定:接受金融機構投資者的委托,提供現券買賣、債券回購、票據轉貼現、票據回購、債券遠期交易、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同業拆借等經紀服務。同時,貨幣經紀公司應與委托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根據對方委托以匿名方式進行報價或詢價。《通知》還指出,貨幣經紀公司應以與委托方約定的方式妥善保存委托記錄和交易記錄,嚴格管理交易信息,不得公開向銀行間市場參與者發布交易信息。 貨幣經紀公司促成交易后,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交易雙方發送成交通知單,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標準計收服務傭金,并實時將交易信息傳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作成交備案。未促成交易的,貨幣經紀公司不得要求委托方支付傭金,但可以要求委托方支付為其提供經紀服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監管和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貨幣經紀公司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央行提交在銀行間市場提供經紀服務的書面報告,包括當期成交品種、交易量等項目的分析內容;并在發生減資、合并、涉及重大訴訟時,在事件發生2個交易日內向參與者公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