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出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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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4日 03:47 第一財經日報 | |||||||||
投資者最低認購金額為10萬元,券商作為管理人認購不得超過受益憑證總數的10% 本報記者 王春霞 發自北京 券商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ABS)終于有章可循了。
上周五,部分創新試點券商從證監會收到了《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對券商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實施及監管細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對于盼望開展該項業務的各家券商來說,也終于有了明確的“游戲規則”。 據悉,證監會對券商開展ABS業務將采取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允許通過評審、成為可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的證券公司試行開展該項業務,待積累一定經驗后再逐步推開。” 《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券商開展ABS業務的基本特征和試點原則:券商ABS業務是以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為特定目的載體(SPV),屬于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參與企業將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并由券商作為管理人代投資者持有。其中,以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支持,而收益則來自于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現金流。 另外,監管部門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對ABS計劃募集資金的規模和存續期限都作出了相應規定:資金募集金額不得超過基礎資產的評估或預測的現金流入金額,而計劃存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基礎資產的存續期限。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前券商所做的資產證券化方案,都是根據2003年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作出的。“《試行辦法》并沒有針對性,對于開展ABS業務,各家券商也是摸索著來做。現在有了這個通知,所有的實施和監管細則就都有了。” 《通知》中規定,券商開展ABS業務對境內合格的投資者銷售,ABS計劃受益憑證的最低認購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計劃受益憑證的受益率和銷售價格可由券商根據基礎資產買賣協議自行確定,也可由券商通過詢價等方式與投資者協商。而同次銷售的同一級別的受益憑證,其收益率和銷售價格應當相同。 與央行、銀監會下發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相同的是,券商在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時也可以同時作出外部或內部信用升級安排。其中,外部信用升級安排可為第三方擔保等方式,內部信用擔保可為結構分層、次級安排等方式。 《通知》還規定,在ABS計劃的發起設立和交易轉讓過程中,券商作為管理人可以通過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認購計劃的受益憑證,但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認購的受益憑證均不得超過該計劃受益憑證總數的10%。 在關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方面,券商、托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定期公告、臨時公告和澄清公告等信息披露義務,其中定期公告至少每季度一次。 名詞解釋 《通知》所指的ABS業務,是指券商作為管理人,以企業能夠產生現金流的特定財產或財產權利為基礎資產發起設立資產證券化專項管理計劃,面向境內合格投資者推廣計劃的受益憑證,投資者認購受益憑證并根據約定取得投資收益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活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