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俱備稅收不明 各方期盼首單資產證券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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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3日 13:53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 王棟琳 “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文本已全部上交監管部門,目前只等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在稅務問題上達成一致,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在日前德勤舉辦的“中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挑戰和機遇”研討會上,不僅國開行ABS有關負責人作出了這樣的表示,建行MBS顧問的口徑也如出一轍。
國家開發銀行處長耿鐵軍介紹了國開行ABS方案細節:在相關的法律建設上,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已完成稅務問題初稿,但具體條款上還有爭議。他們希望能夠在11月底推出首單,最遲在年底資產證券化應該能夠面世。而目前稅務問題爭論的焦點還在如何維持稅務中性和合理稅負上。 據最新數據,截至2004年底,全球資產證券化產品已達到2兆億美元,其中亞洲已達到680億美元。近幾年日本和韓國房貸、汽車貸款證券化發展非常迅速。中國在資產證券化所看重的地域規模、經濟潛力和資產多樣性等方面均優于其它國家,但發展步伐卻遠遠落后。監管部門也希望早日將資產證券化首單推出,但是稅務問題成了最讓市場各方“頭痛”的難題。 據國開行ABS合作方德勤稅務合伙人吳嘉源先生介紹,資產證券化交易環節多、參與方多,決定了其稅務問題的復雜。從國內的情況看,主要需解決以下問題:避免重復征稅、SPT(特殊目的信托)是否作為納稅主體、征稅環節的確定,以及征稅收入的屬性等。 在當前我國的稅法框架內,證券化所涉及的主要稅種有三項,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三者將決定證券化產品的成本和投資收益,各方利益也在此交織碰撞。首先,營業稅的確定。其中最主要的、同時也是爭論焦點的是委托人將資產轉讓給SPT究竟屬于資產銷售活動還是融資活動。如果作為融資活動,按現行規定轉讓收益免征營業稅,而銷售活動轉讓收益則需繳納營業稅。另外,法律、會計、評級、承銷、托管和擔保機構所取得的服務費用是否應繳營業稅,受托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全額繳納營業稅還是按扣除服務費用后的差額繳納。 其次,所得稅問題。這里涉及到最關鍵的問題,SPT是否應作為納稅主體,是否是隱性的納稅主體,即為投資人代扣代繳。目前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此。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應屬于債券利息收入還是股息收入,如果作為股息收入,個人投資者(首單不涉及)是否允許免征20%所得稅,以避免雙重征稅。最后,印花稅問題。印花稅雖然只是小稅種,但如果有關納稅人未執行,將受到重罰,所以必須明確。一方面,在簽訂相關合同(如信托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時,是否應繳印花稅。另一方面,發售、買賣證券化產品,是否征收印花稅。如果比照基金的稅收政策,目前投資者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單位,以及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時,都免征印花稅。 另外,由于國開行ABS涉及19個地區、20個分行的貸款資產,在稅務問題上,還出現了地區法規、部門法規與中央利益的協調問題。 據吳嘉源先生說,他個人不主張信托作為納稅主體。在證券化中,信托本身的角色明確,就是完成資產剝離,而不是投資主體。還有與會人士呼吁,對于發起人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首單也不涉及)因折扣銷售而產生的損失應從應稅收入中扣除。銀監會10月8日剛剛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之前懸而未決的券商等機構的參與資格問題即將明確,資產證券化所剩的唯一“攔路虎”就是稅務問題。由于我國并沒有專門的證券化稅收法律,目前只能由各方協商,意見確定后,再報批國務院。但依據國際通行的做法,證券化稅收法律法規的核心精神應是維持稅收中性,以支持證券化產品的發展。而對我國來說,更應該維護這一新產品在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力,因為資產證券化稅收制度的最終確定將對我國未來金融業稅制的制定產生十分深遠的影響。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