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交易所企業債市場 推行做市商制漸行漸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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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0日 08:15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見習記者 楊少華 記者 冉學東 發自北京 從本周五起,上證所在企業債市場上將正式推行新的大宗交易制。業內人士稱,此次變更企業債大宗交易制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活躍企業債市場。而且,借這次制度變更的東風,做市商制度又一次走進了交易所企債市場參與者的視野。
上證所此次大幅降低了最低交易限額。在前日頒布的《關于開展大宗債券雙邊報價業務及調整大宗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中規定,企業債、公司債的現券和回購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限額變更為: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而此前債券現貨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為2萬手或2000萬元,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為5萬手或5000萬元。 華夏基金固定收益部的韓會永及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位人士均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就是為了活躍企業債市場。 韓會永說,因為企業債發行審批嚴格,發債企業經營狀況一般都非常好,擔保也不錯,投資者一般都傾向于持有到期,在二級市場上便很少有交易。而且很多企業債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中心托管,有交易需求時就直接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交易了。所以,交易所企業債市場一直都不太活躍。 交易限額大幅降低無疑會把更多的投資者吸引到這個市場來,對于活躍該市場有積極的意義。 在此次交易制度的變更中,更引人注目的一點是允許機構投資者在大宗交易系統內開展雙邊報價業務。《通知》第一條稱,經本所認可的市場機構參與者可以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統內進行每日債券雙邊報價業務,具體報價券種和差價暫由大宗債券雙邊報價商在不違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并且債券現券的大宗交易買賣雙方申報價格上限為前收盤價×(1+30%),下限為前收盤價×(1-30%)。而此前的規則規定,大宗交易的雙方的成交價格必須在當日的該種債券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區間確定。 南方基金的上述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因為交易所市場上實行的是競價的方式,這是銀行間詢價的方式所不能替代的,不同的客戶,會傾向于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所以只要制度設計好,要激活企業債的流動性還是有機會的。 上證所已公布了八家可參與雙邊報價的機構,這八家機構是,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證券、中信證券、申銀萬國證券、海通證券、華安基金、人壽資產、平安保險股份。 一直以來,報價驅動制度,即做市商制度,被廣泛認為是活躍證券市場流動性最適合的交易制度。機構投資者作為做市商,提供某種證券的買價和賣價,市場投資者根據這個價格來從做市商處買入或賣出該種證券,做市商從中賺取買賣差價。做市商通過調整報出的買賣價差來調節該種證券的成交量。 證交所引入機構投資者間的雙邊報價制度,并且把成交價區間擴大為前日收盤價正負30%,正是活躍該類市場的重要手段。至于這種雙邊報價機制是否意味著討論已久的做市商制將首先在企業債市場推廣,韓會永說,這可能很難。 由于企業債券種過少,機構投資者持有的企業債數量都不大。而要真正成為做市商必須要有足夠數量的債券和現金,否則當報出某個買價或賣價,市場投資者按照該報價申購或賣出時,做市商就不能保證有足夠的券和現金來完成交易。韓會永說,只要機構有這樣的交易需要,做市商制度就能在企業債市場推行,現行的法規并沒有限制債券市場上推廣做市商制度,目前主要是券商等機構沒有足夠的券,從而沒有成為做市商的要求。 由此,要真正地活躍該市場首先要有更多的企業債供給。深交所的一份研究報告建議,修改《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只要符合發債條件就可以發行企業債,報告還建議取消每年的發債額度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