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10種違約行為 央行定規債券遠期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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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6日 09:40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郭茹 冉學東 發自上海北京 債券遠期交易即將于6月15日在銀行間市場正式登臺亮相。上周五(3日),央行發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下稱《主協議》)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風險監測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債券遠期交易細則、違約處理、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先定規,后實施,這是央行近幾年的一貫做法,對于債券遠期交易這樣容易產生風險的金融創新,央行一定要定好游戲規則。”這是一位債券交易人士對央行這兩個文件的評價。 《主協議》明確界定了債券遠期交易所涉及的成交日、結算日、交易期限等基本概念。此外,還詳細規定了結算日利息的計算方法、保證金(券)的設定、結算方式、違約行為以及罰息的計算等交易過程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協議規定,交易雙方可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保證金可由雙方自行保管,也可集中保管;保證券則由中央結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債券賬戶中辦理質押登記。 對市場最為關注的“違約”處理,《主協議》首先界定了10種違約行為,如買方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發送遠期交易結算指令、未按約定將足額保證金(券)提供(質押)到約定賬戶以及現金或現款未能在結算日及時到賬的行為均為“違約”行為。 其次,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主協議》規定,交易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若交易雙方在違約事實和責任明確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對違約處理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按《主協議》規定的處理條款執行;若交易雙方未就違約處理達成一致,而又未按協議違約處理條款執行的,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南京商業銀行的李顥表示,在日前央行頒布的《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中就要求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交易應簽訂《主協議》,因此該《主協議》其實相當于一個業務準入資格,即要參與這項業務首先必須簽訂《主協議》。通過簽訂《主協議》,參與各方對基本概念和操作細則都有所明確,有益于規范其交易行為。尤其協議中對違約行為及處理的相關規定非常必要,將為日后交易雙方處理交易糾紛提供依據。 但李顥還表示,《主協議》中對涉及“打官司”的違約行為規定的仍不夠清楚,但因為協議不可能窮盡所有的可能性,有些問題還需要在業務的發展中來解決。 此外,為提高市場透明度,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防范市場風險,央行還就債券遠期交易的信息披露和風險監測事項作了規定。《通知》明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將執行交易信息的收集、處理和披露工作,并需要建立起一系列風險預測和預警指標體系。 《通知》規定,除了市場行情、市場債券遠期交易量排名等統計信息需要披露外,若單只債券單日遠期交易待交割量超過該只債券市場流通量的5%,應公告該只債券名稱和債券遠期交易到期交割日期。 一位債券交易者表示,遠期交易事實上因為具有鎖定市場風險的功能,以前有些機構就做過,只不過都不是很規范,如果沒有制度約束,會有比較大的風險。他最擔心的是雖然信息透明是件好事情,但如果把市場報價和成交信息都徹底公開,在某些敏感的市場行情之下,某些機構會故意把價格報得很低,在市場上造成恐慌情緒,被某些機構所利用。 相關鏈接 10種違約行為: 1、買方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發送遠期交易結算指令。 2、約定提供保證金(券)的,買方或賣方未按約定將足額保證金(券)提供(質押)到約定賬戶。 約定結算方式為券款對付的: 3、在結算日賣方沒有足額債券用于交割,或雖有足額債券但未交割至買方指定債券賬戶,賣方違約。 4、賣方有足額債券用于交割,但買方沒有足額資金用于支付,或雖有足額資金但未支付至賣方指定資金賬戶,買方違約。 約定結算方式為見券付款的: 5、在結算日賣方沒有足額債券用于交割,賣方違約。 6、賣方有足額債券用于交割,但買方沒有按約定足額劃付資金,或已足額劃付資金,但未發送付款確認指令,買方違約。 7、買方已按約定足額劃付資金,并已發送付款確認指令,但賣方未按約定將足額債券交割至買方指定債券賬戶,賣方違約。 約定結算方式為見款付券的: 8、在結算日買方未按約定將足額資金劃付至賣方指定資金賬戶,買方違約。 9、買方已按約定將足額資金劃付至賣方指定資金賬戶,賣方未按約定將足額債券交割至買方指定債券賬戶,賣方違約。 10、買方或賣方在完成資金和債券結算后,未按約定返還保證金及其孳息至約定資金賬戶,或未將保證券予以解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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