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
本報北京6月3日訊 記者 李倩 報道 記者從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獲悉,為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透明度,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防范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今天發出通知,對債券遠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風險監測有關事項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關于日常披露信息問題,央行要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應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及市場風險防范的實際需要,加強對債券遠期交易信息的收集、處理等工作,及時向市場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
根據央行的要求,由同業中心負責披露的信息包括,市場報價信息、市場成交和行情信息、市場統計信息,其中含單只債券不同期限品種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余額及其分別占市場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總余額和該只債券市場流通量的比例;單個期限品種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余額及其占市場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總余額的比例。由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共同負責披露的信息包括,單只債券單日遠期交易待交割量及其占該只債券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該比例超過5%的,向市場投資者公告該只債券名稱和債券遠期交易到期交割日期;市場投資者債券遠期交易量排名;市場投資者違約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披露的市場投資者違規情況。
對于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央行要求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要加強債券遠期交易市場的一線監控工作,建立健全債券遠期交易市場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揭示并有效防范市場風險。
另外,人民銀行要求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要加強債券遠期交易的監測、分析工作,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其提交該季度債券遠期交易市場監測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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