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做市商新制度即將推出 豐富做市商權利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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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1日 00:44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陳繼先 上海報道 上周,央行召集部分會員機構在吉林開了一次做市商工作會議,探討如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制度,以促進債券市場價格發現,推動我國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在會上,央行拋出一份《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討論稿),新債券做市商制度初露端倪。
《通知》規定了金融機構申請做市商的門檻,主要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其中商業銀行核心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其他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上一年度現券買賣交易排名前50位;是銀行間市場已交易流通債券承銷商;另外還有一些有關內控等軟條件。 《通知》規定,做市商審批實行集中受理、集中審批,每年五月、十月的十日至二十五日為申請受理期。 《通知》還對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一)將債券按待償期限劃分為0-1年、1-5年、5-10年、10年以上四種類型,每家做市商每個期限類型至少有兩只做市債券,且至少包括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央行票據中的兩種債券,做市商應每日對所選擇的做市債券進行連續雙邊報價;(二)做市商對其選擇的做市債券至少要進行兩周連續雙邊報價;(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內,做市債券的雙邊報價空白時間不能超過10分鐘;(四)做市債券單筆單邊的最小報價數量為面值500萬元人民幣,最小成交數量為面值10萬元人民幣;(五)同一做市債券的做市商不得相互點擊其雙邊報價;(六)每個季度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提交債券市場分析報告及該季度本機構債券交易、做市情況報告;(七)做市業務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八)按時參加做市商例會。 《通知》也賦予了做市商一些特有權利。主要有:同等條件下優先滿足做市商的債券需求,如提供一定比例的單獨招標或非競爭性招標,定向增發等;依托結算公司向做市商提供自動融券便利,可以與央行進行專門的日間或隔夜債券回購交易或再貼現途徑來獲取資金;優先開展結算代理業務和經紀業務;優先參與創新業務;手續費享受20%折扣優惠等。 相比先行債券做市制度,新辦法在做市商權利、義務方面規定更加豐富、細化,內容有了本質性變化。據了解,對于新債券做市商制度的討論稿,與會做市商們爭議不大,在進一步完善后即將實施。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共包括15家金融機構,其中,銀行13家,證券公司2家,分別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恒豐銀行、北京市商業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市商業銀行、杭州市商業銀行、武漢市商業銀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度實施后,做市商隊伍有望擴容。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