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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基金資金來源細化 短期國債回購費率下降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9日 02:44 第一財經日報

  證監會發布《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本報記者 吳慧 發自北京

  從7月1日起,國債結算參與人對1天期國債回購須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成交額比例將是以前的二十分之一,而結算參與人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和國債現貨成交額
須交納的比例沒有發生變化。昨日,證監會發布《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同時廢止2000年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制定新辦法的目的,一是為了與今年新頒布的《證券法》相適應,更關鍵的是為了降低國債交易成本,促進交易所國債交易。《辦法》稱,此舉是為了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安全運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在《辦法》中,國債回購須交納給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比例與《暫行辦法》發生了顯著變化。《辦法》規定,結算參與人按“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

  而《暫行辦法》則對幾天期國債回購沒有區分,比例一律為十萬分之一。這樣,1天期國債回購的交納比例實際是下降了19倍,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也相應下降,14天期與過去相當,其他期限的則高于過去。

  《辦法》同時將證券結算風險基金重新定義為,“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而設立的專項基金”,將設立目的由原來的“彌補”損失改為“墊付或者彌補”損失。

  結算參與人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和國債現貨成交額須交納的比例沒有發生變化,分別為十萬分之三和十萬分之一。

  相關鏈接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關于基金來源的變遷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的基金來源:

  1.按登記公司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2.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3.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賬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4.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中的基金來源:

  1.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2.結算參與人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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