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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政策瓶頸 資產證券化醞釀熱潮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7日 14:20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方原 北京報道

  “中國的證券化項目將面臨著一個大的發展熱潮。稅收這一關鍵問題已得到解決,更多投資機構有望被準入,場外交易市場逐步建構,這些瓶頸在監管層的努力之下正在被打通。”上周,德意志銀行國際金融分析師霍耳對記者表示。

  3月2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對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明確。另據記者了解,監管部門對保險等機構投資證券化產品,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等問題的研究已接近成熟,相關規定將陸續出臺。

  避免重復征稅

  建行房地產金融業務部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稅收政策已出臺,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所得稅比照同類型的其它證券征收,避免重復征稅。”

  據國開行ABS合作方德勤稅務合伙人吳嘉源介紹,資產證券化交易環節多、參與方多,決定了其稅務問題的復雜。從國內的情況看,主要需解決一些問題:避免重復征稅、SPT(特殊目的信托)是否作為納稅主體、征稅環節的確定,以及征稅收入的屬性等。

  吳嘉源說,證券化試點推出以來,業內對稅收問題最為關心的焦點在于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三方面。三者將決定證券化產品的成本和投資收益,各方利益也在此交織碰撞。

  據分析,營業稅中最主要的同時也是爭論焦點的是,委托人將資產轉讓給SPT究竟屬于資產銷售活動還是融資活動。如果作為融資活動,按現行規定轉讓收益免征營業稅,而銷售活動轉讓收益則需繳納營業稅。另外,法律、會計、評級、承銷、托管和擔保機構所取得的服務費用是否應繳營業稅,受托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全額繳納營業稅還是按扣除服務費用后的差額繳納。

  這次的規定明確,對受托機構從其受托管理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繳納營業稅。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收入與費用,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前段時間,業內對所得稅爭論的關鍵的問題是,SPT是否應作為納稅主體,是否是隱性的納稅主體,即為投資人代扣代繳。據了解,目前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此。

  文件規定,對信托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總體說來,此次信貸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體現了一個重要精神,充分考慮資產證券化業務環節多,操作復雜的特點,稅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復征稅,以促進此類產品的發展。 ”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人士表示。

  預備接納保險資金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能否投資ABS的問題,一直被認為是證券化產品二級市場能否持續活躍的關鍵因素。

  據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李伏安介紹,在去年試點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央行曾經向國務院請示過。目前,銀監會已經制定了商業銀行投資ABS的管理規定,保監會也正在制定相關辦法,保險公司可以投資ABS是比較確定的了,但是對于風險控制和監管辦法等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希望今年的資產證券化得到更長足的發展,10單乃至20單,金額達到千億規模。他透露,目前保監會正在起草一個關于保險公司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監管條例。

  事實上,保監會在建行項目完成時已經默許了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但目前保監會對此作出的投資細則還沒有完成,因此保險公司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還需要等待,但這只是時間問題。

  在最近有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就表示,將“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進入股權、物權、產權、資產證券化投資渠道,促進基金等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的設立,以及保險資產證券化”。 相關人士告訴記者,保監會目前正在起草有關保險公司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監管條例。

  業內人士分析,資產證券化產品應該符合保險資金的投資品位,能夠為保險資金提供中長期投資渠道,解決保險資金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同時保險資金的參與也將會活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二級市場。

  擔任國內首批資產證券化試點交易顧問的德勤中國金融服務業小組有關人士表示,資產證券化正在中國呈現出巨大的吸引力,伴隨著資產支持證券的出現,給本地投資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了分散投資組合的機會。

  走近統一場外交易市場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銀監會聯合有關部門對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流通市場,進行了比較成熟的研究。

  李伏安最近也表示,在去年兩個資產證券化項目成功推出之后,今年政府及監管當局將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同時逐步擴大參與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機構和領域,從銀行間市場,走向OTC(場外交易)市場,政府將著力提供清算和托管等方面的支持。

  “交易場所分散也被認為是資產證券化產品成交不暢的重要誘因。”上海證券交易所新品開發小組有關負責人表示。據他分析,目前在市場流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有4只,分別成交于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兩個證券交易所。由于這些機構的投資主力是銀行間市場的各類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習慣了銀行間市場的T+0清算方式,對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T+1的清算方式并不適應;另外,銀行類機構目前尚無法參與交易所的大宗交易,使得聯通收益計劃和莞深高速資產管理計劃缺少了強有力的買主。

  目前,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場外交易市場已經成為公司債券市場未來發展的方向,并把新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做試點。據估計,未來兩年里,由企業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規模有望突破2000億,如果能有機構在場外市場對這些產品做市,其成交將會有所活躍。

  銀行間市場的債券做市商制度已運行多年,詢價交易的成交方式也已被機構投資者所接受。有業內人士認為,借鑒銀行間市場做市商制度的成功經驗,把目前分布在多個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集中起來交易具備可行性,并且這也為將來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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