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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修正"保護轉債發行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1日 05:5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由于市場長期低迷,近期已經有近半數的轉債滿足修正條款。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轉債紛紛修正轉股價。

  桂冠轉債條款規定:在存續期內,連續30個交易日內有20個交易日收盤價格低于轉股價格的80%時,公司董事會有權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下調轉股價;派息調整股價。截至6月16日,桂冠電力已連續28個交易日收盤價格低于轉股價格的80%。但公司不表態、不提修正一
事。

  根據條款,即使股價連續下跌達到了修正的觸發條件,發行人可以對轉股價格進行修正,也可以不修正。轉股價格調整與否實質上掌握在發行人手中。另外,條款對調整幅度只設上限、不設下限,即使調整了轉股價,股價與轉股價仍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

  必須修正條件下,桂冠轉債在股價滿足修正條件時,必須下調轉股價。而且,只要轉股價修正幅度不夠,公司就有可能面臨不斷修正轉股價格的窘境。而在有權修正的條件下,公司把兩次修正合并成一次,從而降低了轉債的投資價值,損害了轉債投資者的利益。

  目前,只有少數轉債在股價滿足修正條款時是必須修正的,如鋼聯轉債、江淮轉債、邯鋼轉債等。對于大部分發行轉債的公司而言,向下修正轉股價的積極性并不高,如首鋼轉債等。只有當轉債可能觸發回售條件的時候,公司才不得不對轉債的轉股價格向下修正,以規避回售風險。因此,在國內目前市場環境下,回售條件才是必須修正轉股價格的觸發條件。而回售條款的觸發難度往往要高于修正條款。

  在5月18日華菱轉債回售風波之后,山鷹轉債在5月24日修正了轉股價。如果不修正,再需兩日即滿足回售條件。可見,公司及時修正轉股價主要是避免回售。

  雖然向下修正條款從表面上看是當公司股價達到某個觸發條件時對轉股價格向下調整,但由于條款對發行人的約束程度不同以及向下修正條款與回售條款之間的相互包容與制約作用,使得轉債向下修正條款暗藏玄機。

  作者:江南證券 董忠云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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