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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修改迫在眉睫 發行商業本票先解融資票據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08:45 中國證券報

  張從文

  今年以來,有兩個政策動向成為票據市場的熱點,一是中央銀行再貼現利率將隨市場變化適時調整,改變兩年來一直與市場水平倒掛而失去政策工具作用的狀況;二是媒體發布權威部門消息說,票據法修改迫在眉睫,商業本票將試行,還可能允許成立專業票券公司。

  政策和消息與現實的對接需要選擇與磨合。就商業本票而言,去年推出的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實質就是專用于大型國企的商業本票。短期融資券不適用于中小企業,原因在于中小企業沒有健全的信用體系,就像銀行不愿意向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一樣。

  其實在解決短期融資問題上,中小企業早已有了自己的路子,那就是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筆者認為,在面對中小企業的商業本票發行前,應先行解決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俗稱“融資票據”)的合法性與資金來源問題。

  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的合理性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爭論的話題;說它合理,是因為它拓寬了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便于構建適應社會各階層使用的支付工具體系。說它不合理,是因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大量的融資性票據貼現,可能造成銀行資金空轉,影響貨幣政策調控;可能誘發金融案件,加大銀行經營風險。對此,有專家建議,一定要堅持票據的真實貿易背景原則,并將票據業務引入央行調控軌道。央行也確曾對其下力整治,企圖封殺,結果此消彼長,只好不了了之。

  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從計劃經濟轉軌而來,市場一旦出點問題,馬上就有人要求走回頭路。可是若要讓票據市場像過去的銀行信貸一樣受央行計劃控制,那這個市場只有死路一條。因此,對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不能封堵,而要疏導。因為市場有強大的需求,越堵越出問題。筆者建議,應該加大票據市場建設力度,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實行分類的調控監管制度。其辦法是:

  提請人大修改現行《票據法》,允許企業簽發、貼現和轉讓無貿易背景的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賦予其在貨幣市場上與企業短期融資券類似的權利。

  允許銀行將簽發未兌付的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打包(未到期日應在三個月以上),作為資產支持證券出售。

  由央行制定調控“真實貿易票據”與“融資性票據”的不同貼現利率,讓資金價格決定市場參與者行為。對“真實貿易票據”給予開放利率政策,即由二級市場價格引導貼現市場價格,并給予再貼現支持;對“融資性票據”實行利率低限管制政策,即不允許“融資性票據”貼現利率低于再貼現利率,或者根據調控貨幣供應量需要,臨時確定“融資性票據”應高于再貼現利率的幅度,并且央行也不對其進行再貼現。

  區分“真實貿易票據”與“融資性票據”,原則上要讓融資性票據成本在銀行貼現市場上高于真實貿易票據成本,而在債券市場上可以找到持平的價格。所以,央行要合理調控利率,證監會應批準更多的貨幣市場基金入市,為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進入貨幣市場提供捷徑,以保持兩類票據達成各行其道的平衡。也就是說,讓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或持有者感到,借真實貿易票據融資,利率優惠不多,而做假成本和受處罰成本太高。

  將銀行承兌匯票按有無貿易背景分別設計印制成“真實貿易票據”與“融資性票據”兩種。同時,將“真實貿易票據”的最大面額規定在五百萬元以內,“融資性票據”的最高限額定在一千萬元內。這樣做的理由,是因為真實的貿易額以幾百萬元以下居多。

  設定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的進入門檻,如對票據市場參與者資質的規定,對兩類票據不同權利的設定;對足額保證金承兌與不足額保證金承兌設定利率和期限檔次等。

  設立銀監會之下的票據專門監管機構,對“真實貿易票據”與“融資票據”分類監管。

  來自市場的實際經驗告訴我們,鑒別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是否有真實貿易背景,是一個復雜和繁煩的工作,很多時候連企業自己也難以說清某一筆承兌或貼現是為了貿易還是為了融資。假定企業之間的購銷協議要求供貨方三個月或六個月先供貸,購貨方三個月或六個月后才開增值稅票付款,那么,購銷雙方簽約時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在時間上不能和貿易支付結算的時間對應。如果中途貿易雙方變更約定或毀約,則此前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就成了無貿易的票據。其實,在票據市場的監管上,管理層并沒有苛刻要求企業,甚至對目前融資票據大行其道也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由此可說,《票據法》將銀行承兌匯票限制在真實貿易下的規定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

  允許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貼現與轉讓的根本要求,是讓它接受貨幣政策調控,為“真實貿易票據”讓道。這樣銀監會的票據監管機構,只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銀行貼現情況,發現有利用真實貿易票據融資者,給予重罰,則整個票據市場統一、規范、活躍的良性發展就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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