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工作滯后 投資企業債尚屬空中樓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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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1日 09:04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陳繼先 上海報道 日前,銀行拿到了投資企業債的”通行證”,但許多大銀行的相關人士都表示,還需要研究相關風險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并且,由于《新企業債管理條例》遲遲未出臺,誰能當好企業債的做市商也是個懸念。
周一央行發布了一份通知(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第30號公告),核心精神是將企業債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由審批改成核準,并準許包括銀行信用社等眾多儲蓄類機構投資企業債。其積極意義在于,通過擴大企業債券的投資主體,完善相關信息披露等舉措,推動企業債的發展更加規范化和市場化。但市場人士認為,順利推進銀行投資企業債,還需再添”一把柴”。 大小銀行態度不一 實際上,銀行買賣企業債一直就是”公開的秘密”。央行推出30號公告后,部分市場人士認為是對現行的《企業債管理條例》中有關條款的突破。事實上,這可能是理解上的偏差。 現行的《企業債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于購買企業債券。業內人士認為,這并沒有限制銀行利用自有資金來投資企業債,可以打政策的”擦邊球”。因此也就出現了一些銀行通過券商、保險等機構去購買企業債的現象。據了解,在這類業務上態度積極的大多是中小銀行。實際上,由于企業債的發行主體本身信用就高,在發行時又被要求有銀行擔保,其風險本質上相當于銀行的次級債。銀行”暗投”企業債風險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2005年債市火爆,企業債更是”一券難求”,”暗投”現象愈發普遍。市場人士說,現在央行發布了30號公告,無非把市場上的隱性操作顯性化、規范化,順應了市場需求。 但對于四大行為主的大銀行來說,過去”暗投”企業債的情況很少。一位中國銀行的人士對記者表示,”我們的投資品種都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不會去買投資不明確的品種,比如企業債,盡管沒說不能用自有資金投資,但也沒有明確的說可以投,況且,劃分自有資金和儲蓄本身也很困難。” 現在,央行明確了銀行可以在銀行間市場投資企業債,大行具體實施也有個過程。 建行的一位人士說,首先需要修改相關制度和規定,設定好總的企業債投資頭寸,再者,要與公司業務、信貸審查等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分配信用額度。中行的上述人士也強調,投資企業債肯定是要占信用額度的。也就是說,如果銀行對某一家發行企業債的企業本身就有一個總的授信額度,投資其企業債的數量要與相關貸款、票據貼現等等一并計算,總體金額不能超過全部授信額度。農行的人士也表示,具體操作牽涉較多,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誰來擔當做市商? 按照30號公告第七條,央行要求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應至少對一只債券進行雙邊報價,企業債承銷商要積極開展對公司債券的雙邊報價,以促進公司債券交易流通的活躍。然而,在目前條件下,這一點實施起來還頗為困難,原因有兩方面。 一方面,銀行不能參與企業債承銷,擔當做市商成本高。承擔做市商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手中要握有一定數量的企業債。當前銀行間市場流通的企業債總體規模大約為300億,加上已經發行但還未發行的05中信債券90億,約390億,總體規模偏小。并且,如果銀行在銀行間市場不斷購買,拿足做市商需要的量,成本可能較高。 如果機構能從一級市場購買,不僅能滿足量的需求,還能獲得優惠價格。截至到現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一共15家機構,其中銀行13家,券商2家,分別是國泰君安和中信證券。由于現行的《企業債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完全堵死了銀行參與企業債一級市場的道路,開禁可能還需要等到新《企業債管理條例》出臺。 據業內人士介紹,銀行申請債券做市商門檻其實并不高,到現在總體數量不多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種:有些權衡利益后,認為擔當做市商義務大于收益而沒有申請,畢竟,債券市場做市商的誘惑力恐怕沒有短期融資券主承銷商的大;有些是出于自身業務的考慮沒有申請;還有些則是條件不夠,如絕大多數券商。 另一方面,具備承銷資格的券商又”難當大任”。其一,15家債券市場做市商中只有國泰君安和中信證券兩家券商同時具備企業債的承銷資格,并且企業債承銷業績處于行業領先,然而總體數量依然不足。其二,擔當做市商肯定也要占用一定規模的資金,而券商本來就缺錢。一位券商債券人士也向記者承認,擔當企業債做市商壓力較大,只能小規模的去做。 當然,企業債做市商也有很多種辦法來減小壓力,如報出一個遠遠偏離市場的買入或賣出價,讓市場無法成交。如果這樣,央行增加企業債交易流通活躍性的愿望暫時就無法實現了。 總體而言,30號公告對未來企業債市場的發展意義甚遠。然而,由于銀行間市場的主要投資機構需要時間適應,而新《企業債管理條例》還未公布,企業債發展新思路和舊辦法的沖突還會繼續存在,銀行大舉爭搶企業債、推動其價格上揚的場面短期不大可能出現。30號公告充分發揮作用,還需要相關部門”再添一把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