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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做市商保障流動性 公司債市場流速將加快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00:3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湘財證券 胡偉東

  發行環節新規定及新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也有望出臺

  央行昨日發布2005年30號公告,對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有關事項作出相應的規定。解讀央行“30號公告”,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公司債券(含企
業債券)市場正在發生重大變化。

  拓寬投資主體活躍交易

  公告規定:銀行間市場債券投資者均可買賣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公司債券。也就是說,商業銀行作為銀行間市場的債券投資者也可以買賣在銀行間交易流通的公司債券,這對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而言是一個突破。

  《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中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沒有規定。長期以來商業銀行因為《商業銀行法的》制約不能買賣債券。銀行間市場債券投資者均可以買賣公司債券,這無疑將極大地拓寬公司債券的投資主體,商業銀行將與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年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投資基金一起,成為公司債券的重要機構投資者。

  另外,由于銀行間市場主要是機構的市場,公司債券進入銀行間市場交易流通也符合公司債券的機構投資的本質和內在要求,從而活躍公司債券的流通和交易。

  引入做市商保障流動性

  公告規定:銀行間市場做市商應至少對1只公司債券進行雙邊報價,公司債券承銷商要積極開展對公司債券的雙邊報價,促進公司債券交易流通的活躍。毫無疑問,在公司債券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將扭轉當前企業債券市場交易冷清的局面,促進公司債券流動性的提高,而銀行間市場的OTC交易框架也為雙邊報價和做市商的推出提供了便利和交易框架。

  完善信息披露控制風險

  公告從多方面對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規定。如,公司債券進入銀行間市場交易流通后三個工作日內需要向市場披露財務報告等有關信息。

  公告中還規定:在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場投資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信用跟蹤評級報告。發行人發生主體變更或經營、財務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重大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作出披露。

  從中不難看出,公告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一直相對缺乏的企業債券評級和信息披露制度。

  總之,央行“30號公告”主要是從公司債券的交易和流通等環節對相關事項作出規定。隨著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育和完善,有關公司債券發行環節的新的規定也有望出臺,并在此基礎上推行的新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公司債券的大發展可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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