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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界被判死刑的第一人的楊彥明,在宣判2年多后等來了自己的二審開庭。在中國銀河證券望京西區營業部總經理的5年任期中,他被認定貪污公款高達7000多萬元 。2007年6月5日,在北京高院的法庭上,楊彥明仍說不清這筆巨款的去向。控辯雙方就此案是否應判死刑進行了激烈的爭論,而檢方則將原來指控的貪污數額從6840萬元縮減到6100萬余元。[評論]
楊彥明簡介

  楊彥明:中國銀河證券望京西區營業部原總經理。在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間,楊彥明違規從營業部賬戶內提取了7200余萬元現金 。2005年12月13日,認定其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一審判處其死刑。[全文]

中國銀河證券公司簡介
  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2日。公司是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全資的中國華融信托投資公司、中國長城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東方信托投資公司、中國信達信托投資公司等5家公司所轄的證券業務部門及證券營業部合并基礎上組建的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 [全文]
案件回放
    在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間,楊彥明違規從營業部賬戶內提取了7200余萬元現金。平均每月取錢10次左右,每次少則幾萬元,多則二三十萬元。對于這7200余萬元的去向,楊彥明一概以“記不清楚了,都為公家用了”作答,并始終拒絕回憶“用錢的具體經過”。   
    2005年12月13日,一審判決認定,楊彥明貪污6850余萬元、挪用公款2500余萬元,二罪并罰,判處其死刑。[全文]
小調查
1.您認為楊彥明是否應被判處死刑?
應該
不應該
說不清
2.您認為楊彥明一案中失蹤的巨款的流向?
投入股市
分給親友
說不清

 楊彥明一審被判死刑
    利用職務之便大肆貪污、挪用公款的原中國銀河證券公司北京望京西園營業部總經理楊彥明受到了法律最嚴厲的懲罰。2005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死刑。
    法院查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楊彥明利用擔任中國長城信托投資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多次指使營業部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六千八百四十余萬元予以侵吞。 [全文]
 二審宣判 楊彥明暫逃死罪
    今年5月15日此案二審落槌,北京高院以原審判決“部分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重審。   
    檢察官就此當庭解釋稱,出于對死刑案件的慎重,他們在二審開庭前對400多張取款憑條進行了筆跡鑒定。結果顯示,其中11張并非楊彥明的財務經理章蓉(同案被判6年)填寫,因此也就無法認定這11張取款憑條中的錢是否最終被楊彥明揮霍。但檢方同時強調,“貪污數額的減少,并不影響死刑的量刑”。[全文]
 6000多萬元“消失的”客戶委托資金
  “錢哪兒去了?”法官、檢察官、辯護人一遍遍地向楊彥明提出這個相同的問題。作為公司一把手,6000多萬元“消失的”現金楊彥明僅僅能說清其中300萬元用于注冊、經營一家他個人控制的公司。其余的錢他說都“用在公司經營上了”,卻不能說出一起具體的事實,讓人感到“糊涂”得不可思議。“時間太久,我想不起來了,我沒有記日記的習慣。”楊彥明依然是不緊不慢的語調。 [全文]
 極有可能投入股市
  不過楊彥明在法庭上至少提供了一種資金可能的去向,“我讓下屬去買了股票、國債。我指揮,他們操作。”在擔任營業部總經理之前,楊彥明曾在證券操作中表現了出色的業務能力,他一直對自己操作股票的能力深信不疑。可他擔任總經理的這5年間,中國證券業一直處于低迷狀態。楊彥明曾因盲目跟莊,虧得血本無歸。他究竟在股市里扔進多少錢,已經無據可查。 [全文]
 千萬贓款去向成迷
   在做總經理的幾年中,楊彥明沒有留下一本明白賬。2004年2月,楊彥明在向他的繼任總經理交接業務時,指使手下把營業部的電腦資料刪除。此后,更沒人能說清那數千萬元現金的去向。
    對上述巨額贓款的去向,楊彥明以不變應萬變,一律以想不起來拒絕說明去向。 如今,為這本糊涂賬押上身家性命的楊彥明究竟是“說不清”,還是“不愿說”,只有他自己心里最清楚。如果楊彥明最終被處死,那么數千萬贓款的去向可能成為無法解開的謎。 [全文]
 雙方激辯死刑量刑
  在當前高法收回死刑核準權的大背景下,這起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尤為令人關注。在庭審舉證時,出現了令人意外的一幕,檢方主動將6840萬元貪污數額“縮水”到6100萬余元。原因是經過筆跡鑒定,11張取款單竟然不是章蓉填寫,也就無法認定這些錢進了楊彥明的腰包。除了這11筆,檢察官在法庭上又指出多筆被認定為貪污的款項與一審事實不符。 [全文]
 經濟罪犯是否適用死刑
  “盡管一審認定數額不準,但我們認為一審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不影響死刑的量刑。”最后辯論時,檢察官直接提出了堅持死刑的量刑建議。這招致辯方的強烈反應:“在事實存有疑點的情況下,判處死刑不慎重。而且對于經濟罪犯不適用死刑,是國際司法界所認同的,也符合我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錢列陽的長篇辯護,最終被審判長打斷。[全文]
 若揭發檢舉則有不死可能
  法律專家解釋說,在這里,發回重審在法律上意味著下級法院應“排除案卷中存在的疑點”,必要時還要“查清巨額贓款的去向”,“但不意味著,楊彥明一天不交待巨款下落,法院就一天不能判處其死刑”。
    如果楊彥明檢舉揭發了其他人員的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酌情考慮是否有必要判其死刑立即執行。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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