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近日的一篇調研文章,在農村開展合作金融的難度非常大。不僅僅是審批等手續問題,更重要的是在合作金融組織組建起來后操作層面上的問題。
新農村建設,需要生產要素,而作為重要生產要素之一的資金(資本),無疑是新農村建設中的血液。如何為新農村建設供血?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了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引導農
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規范民間借貸”等措施。
組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就是一種做法。但現在的問題是,有關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業務方面的法律依據還沒有出臺。雖然有中央一號文件在,立法工作只是遲早的問題。但對于率先進入這個行業的人們,恐怕只有“試試”水深水淺和涼熱。
為什么有關農村金融合作組織的立法工作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是因為其難度很大,這里邊涉及到眾多的博弈方。
首先是相關利益者,如現有的農行、農發行、農信社,如何處理好它們與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之間的利益關系?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生存空間,目前來看問題不大,反正主要是起一個“拾遺補缺”的作用,在農行、農發行和農信社不愿意涉足的領域里摸爬滾打。但如果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大了,會不會受到前者的排擠?一旦出現競爭,政府會站在誰的立場?因此,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是未來在民間金融立法方面必須直面的難題。
其次是所有者。當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規模小的時候,所有權的問題好辦。但如果發展大了,所有權歸誰?當初,農村信用合作社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現在你問誰是農信社的所有者?沒有人能夠回答。當然,農信社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國家體制的種種變革,歷史的東西,無法說清。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發展歷程,與農信社的歷程大不一樣,也許會好辦得多。但由于金融市場的影響面大、涉及的程度深,歷來是國家宏觀監控的重點對象。國家在面對農村合作金融問題時,實際上也是面臨一個兩難選擇:如果不讓它發展大,就難以吸引投資者介入;如果讓它發展大,又怕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
最后是投貸對象,政府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的初衷,是解決貸款面、貸款的靈活性等問題,特別是為貧困農民的發展提供資金上的支持。但正如上述調研文章所指出的,對于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來說,這也是一大難關。資金主要貸給入會者,而要入會,又必須有一定的資金實力,所以,就自然把貧困戶排除在門外。其實,金融機構,歷來就是“嫌貧愛富”的。因此,寄希望于合作金融來解決貧困戶貸款難的問題,恐怕不很現實。但如果政府能夠給予資金上的扶持,則有可能找到好的解決辦法。
總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必須在破解了以上難題之后,才能得到較好的發展,也才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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