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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銀行業新準入標準的監管悖論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6日 09:44 21世紀經濟報道

  社評

  為了實現市場化,卻不得不先使用行政干預。對于解決轉型國家的問題來說,這樣的選擇或許并不算太離譜。也很少有人就此認為這是一種“浮士德式交易”。不過,行政干預往往是長痛短快,對于志在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決策者們來說,無疑少用為妙。

  然而,銀行業新準入標準卻不能套用這個邏輯。近日,銀監會發布的最新規定稱,新設股份制銀行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同時地方政府被禁止向股份制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不得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同時,境外戰略投資者應具備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等硬性條件。

  這一規定為未來的銀行業準入確立了新的標準。其中,禁止地方政府入股和干預銀行日常經營的條款并不難理解,它與整個銀行業改革的思路脈絡完全吻合。但是,對于銀行發起人股東中應有外資機構的相關規定,卻不免讓人費解。

  乍一看來,無論從德隆等民營機構肆意操縱金融機構的劣跡,還是從中建工交等國有商業銀行紛紛引入外資戰略股東的抉擇來說,如果優質的外資金融機構能夠參與發起成立銀行,那么似乎是為銀行的穩健經營買了一份不錯的“意外險”。理由也很簡單,外來的和尚好念經,外來的和尚也更會念經。

  此外,這也并非是決策者第一次強制要求引入外資機構。早在2001年的12月31日,證監會就開始強制要求A股上市公司聘用國際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補充
審計
。這雖給國內會計界留下了長久的傷痛,但從保護投資者的股市第一原則來說,這一規定顯然利大于弊。

  能否就此得出結論:“無外資參與者免談”的銀行業準入新標準是合理的?不妨從常識來分析一下。該規定一方面要求外資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一下子就把合格的候選人范圍劃得很狹窄了,并且必須是較大型的金融機構;另一方面又維持對外資參股比例的嚴格限制,單家機構不得超過20%,多家總持股不得超過25%。在銀行業即將全面開放的時候,究竟是什么樣的大型外資金融機構還有興趣來充當一家新銀行的小配角呢?

  很可能的結果就是,為了滿足準入條件,銀行的國內發起股東紛紛爭搶外資金融機構的入股,外方由此奇貨可居,可以漫天要價,最后要么就是成立銀行根本不可能,要么就是銀行未成立就不得不背上了多項對外方的隱性回報承諾,從而給銀行的未來經營帶來更大的風險。這樣的結果顯然與決策者的初衷相悖。

  其實,不如取消這一強制條款,結果反而更有利于外資機構的引入。要實現這一點并不難,關鍵是要讓市場來給出這一信息,而不是由決策者將其寫入規章之中。也就是要讓發起人們切實感受到如果不引入優質的外資機構,那么就根本無法在開放競爭的市場中吸引到儲戶存款,銀行不用開張就面臨關門的壓力。

  至此,問題的焦點就轉移到了儲戶用腳投票的權利上來了。如果儲戶認為錢存在哪里都有政府在兜底,從而疏于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市場就無法向發起人們傳遞出正向的信息。由此即便準入條件再嚴格,銀行也有可能淪為操縱者手中的掠奪工具。

  由此來看,準入問題與破產退出的問題并不能分開來討論,必須把風險歸還給市場。沒有嚴格的市場紀律約束,準入規則無論如何設計都會陷入監管的悖論之中。自銀行業改革開始以來,在這一問題上一直未能有絲毫變化,既然銀行業即將全面開放,那么這個老虎的屁股是不是到了摸它一下的時候了?

  在有關國內

銀行改革的討論中,有幾個似是而非的論題。一個是銀行的數量已經很多了,我國已有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113家城市商業銀行以及30000多家城鄉信用社;二是必須嚴格限制銀行業準入,這樣才能實現銀行的“特許權價值”,銀行們才能穩健而不是冒險地去經營銀行;三就是沒有外資機構幫忙,銀行就很難搞好。

  這些貌似有理有據的說法,事實上都漠視了最基本的應由市場來完成優勝劣汰的底線。錯把特權當特許權,錯把計劃干預當成市場監管,把監管問題和機制問題當成了國內企業的動機問題。

  要告別監管的悖論,就必須先回到真問題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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