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妮娜北京報道
中國銀監會昨天公布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鼓勵外資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城市商業銀行,同時明確境內機構發起設立商業銀行的資格、條件,以及商業銀行合并、收購的規則。由此,定下了各路資本博弈銀行業的格局。
分析人士認為,從《辦法》中非銀行金融機構可發起設立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可收購地方性信托投資公司等規定來看,監管部門已經在為金融業綜合經營創造條件。金融“混業”時代即將來臨。
鼓勵有實力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與
除了明確戰略投資者定義,《辦法》規定境外金融機構以及其關聯方入股中資銀行的持股比例將合并計算;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獨資和合資銀行、財務公司,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辦法》要求,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至少要符合七方面條件,其中就包括“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回避”的原則。
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境外金融機構須符合諸多條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銀監會同時指出,這些條件并非一成不變,可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加以調整。
《辦法》延續了區分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的股權分水嶺,即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但在計算入股比例上,有一個值得關注的變化,那就是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并計算。分析人士舉例指出,這意味著匯豐銀行入股上海銀行的比例與恒生銀行入股興業銀行的比例將合并計算,因為匯豐銀行是恒生銀行的母公司。在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專家殷劍峰看來,這將有利于控制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速度和規模,防止單一外資金融機構利用其金融控股集團的架構,通過不同子公司入股中資銀行,造成風險積聚。
拒絕主業不突出的中資機構介入
根據《辦法》,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可以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發起人。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等。
而境內非金融機構要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門檻也不低。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將被拒之門外,包括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銀行業并購有規可循
《辦法》對中資商業銀行收購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合并,以及并購境外金融機構有關事宜作了具體規定。
股份制商業銀行原則上只能在被收購中小金融機構所在的地級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收購對象為地方性信托投資公司的,其資產質量應當較好、規模較小;收購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應當在同當地政府簽定的協議中明確,收購資金只能用于清償被收購城市信用社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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