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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根在制度缺失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1日 14:39 《小康》雜志

  ★文/劉海濱 劉旌

  如何確保貸款質量的穩定?任何一家銀行都深感棘手。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表面看有很大改觀,但還沒從體制上徹底解決不良貸款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深受不良貸款問題困擾,與其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幾個基礎性的制度
安排缺乏有很大關系。這些制度安排包括:激勵類制度安排、問責類制度安排和競爭類制度安排。

  第一,激勵類制度安排。其一,貸款運營的營銷、審批和貸款后管理三階段的工作目前并非由單一部門承擔,導致貸款運營的利潤在各階段難以合理分配;其二,在貸款審批環節,目前審批人的獎金與其審批貸款還本收息情況無關,其薪酬管理仍“吃大鍋飯”;其三,大量“位高權重”的審批人在進行“義務兼職的”審批決策,而“義務勞動者”缺乏足夠的熱情、動力和責任心;其四,激勵機制應以長期的與信貸資金運營周期相匹配的獎金發放周期為基礎,但其設計難度已超出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的制度設計能力,而且由于現有統計體系無法準確判斷貸款風險,也就很難輕易決定獎金的分配。從上述幾方面看,國有商業銀行目前的信貸經營管理過程幾乎沒有激勵類制度安排,使得信貸工作水平長期處于緩滯狀態。

  第二,問責類制度安排。激勵類制度安排要立足長期,建立長效機制,問責類制度安排則要立足短期,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于“以貸謀私”行為,要“早發現、早處理”。信貸工作的質量取決于工作人員的盡職程度,因此應在信貸工作行為和結果之間建立盡量短的反饋通道,否則信貸人員的盡職程度就會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作為問責對象的人員及其工作流程責任規定得很不明確,也導致目前問責制度在實踐中“走形”。由于業務操作流程及其責任模糊,經辦人員多半只是“傀儡”,而管理者則在“垂簾聽政”。若強制推行責任追究,被認定的大多是“冤死鬼”,真正的“幕后元兇”則大都逍遙法外。問責類制度安排的缺失,使國有

商業銀行失去了對影響貸款質量的“以貸謀私”行為的威懾力,也失去了干預信貸失職行為的最后底線。

  第三,競爭類制度安排。信貸工作應通過競爭選拔優秀人才,但怎樣的競爭才算公平?機會和約束不均等的競爭缺乏公平性。為求公平,應同時派兩個客戶經理進行貸前調查,或同時安排兩組審批人審查同一貸款項目,這種安排看似“笨拙”,卻是兼顧風險控制和工作質量的好辦法。而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做法看似降低了辦事成本,實際導致人人極力逃避和推諉責任,信貸業務辦事效率低下,不能科學區分各個信貸人員能力的差異,因此導致“能力差”和“效率低”并存,不能靠先進的選人和用人機制保證貸款質量的穩步提高。

  影響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質量的諸多因素中,最基礎的環節是不良貸款統計體制。信貸資產質量數據的真實性,是監管當局外部監管和銀行內部管理的基礎,如果這一基本判斷失真,對相關工作的優劣就難以評價,關乎全局的許多重要決策也就失去了可靠依據。這是最難觸動的,因為監管當局與國有商業銀行本身對此都缺乏足夠的勇氣和制度準備。但這也是必須觸動的,因為從長遠來看,誰也不希望國有商業銀行成為一顆“不定時的炸彈”,也不希望讓不良貸款問題拖了整個經濟發展乃至社會進步的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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