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宇 發自深圳
帶著種種疑問,記者聯系岳陽云溪區法院負責該案件的副院長高建關和承辦法官李平,希望了解該案的詳細情況和該院的觀點,但二人均以“無法確認記者的身份,同時也不能擅自接受采訪”為由拒絕。此后記者致電該院辦公室,一位女工作人員稱,所有領導均不在,無法安排相關采訪。記者兩次聯絡岳陽云溪區法院辦公室時,一位男士回答如要采訪可
以直接找承辦法官。記者聯系承辦法官李平,對方沒有接電話,隨后再打,對方關機。
一位常年從事銀行案件審理工作的法官對記者表示,這種情況極其少見,他本人還從沒有碰到過。一般情況下,已經抵押給銀行的抵押物,法院依法可以查封凍結,但處置時要經各方協商。即使采取拍賣的方式,抵押銀行擁有優先受償權。在這個案子里,如果注銷抵押權必須要通知當事人,否則就是違反程序和規定。
而一些銀行業內人士對此案的進展也頗為關注。某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坦言,如果這一判例不能予以糾正,將會產生非常不好的示范效應,銀行方面以后在開展抵押貸款業務時可能會產生戒備心理。“連抵押貸款這種最保險的貸款都發生問題,以后誰還敢做(放貸)呢。”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長期從事金融擔保債權業務的律師沈紅認為,如果事實真像上述一樣,岳陽云溪區法院的做法違反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沈紅分析,因為《綜合授信協議》就是借款主合同,其性質為最高債權額的借款合同,而且雙方借款時間發生在最高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內;如果執行法院是先委托拍賣抵押擔保物,后強制注銷抵押登記,再后裁定撤銷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抵押登記,最后駁回案外人異議,那該執行法院走的是逆程序,執行程序倒置,侵犯了債務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受理執行異議后,應將異議的有關材料副本送達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并限期提出意見。執行異議受理后,可以對相關的執行標的采取控制性措施,但不能采取處分性措施,正在進行的處分措施也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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