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在新聞報道中引入司法的程序正義概念,以確保新聞的客觀性
眼下,新聞打假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從現(xiàn)實的情況看,作為新聞人,我們應當呼喚,讓這場運動來得更猛烈些。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新聞報道中引入司法的程序正義概念,讓記者不受利益影響,以確保新聞的客觀性。
1993年,一家著名的媒體因發(fā)表名為《襲警案》的報道,險遭滅頂之災。這篇被列為當年十大假新聞的報道,就出自一名業(yè)余通訊員之手。而類似的假報道已經(jīng)出現(xiàn)過多次,這使得我們必須正視一個長期被忽視的問題——業(yè)余通訊員存在的問題及其提供的新聞報道。
借助河北的聶樹斌案件,我們得以見識那篇叫作《青紗帳迷霧》的所謂偵破通迅———這種偵破通訊現(xiàn)在仍然很常見———作者在公安機關宣稱偵破“聶樹斌強奸殺人案”之后,運用難以想象的語言,繪聲繪色地描寫了這起強奸殺人案的犯罪過程:“經(jīng)過連續(xù)的突審,這個兇殘的犯罪分子終于交待了強奸殺人的犯罪過程!币灾劣诤髞韼缀跛械拿襟w都發(fā)出這樣的質(zhì)疑:公安機關到底如何突審,終于讓這個“兇殘的犯罪分子交待了強奸殺人的犯罪過程”?實際上,該報道的作者就是平時喜歡玩筆桿子的該案件的偵查人員之一。
這是長期以來司空見慣的媒體現(xiàn)象:一些報紙的很多新聞版面刊登大量通訊員的稿子,既有單獨署名,也有與記者共同署名,有時候一篇不過兩三百字的豆腐塊,竟然會有一大串通訊員的名字,最后才是該報記者的名字。
那么,對通訊員的報道該如何界定呢?前不久,出臺了一項涉及新聞從業(yè)人員的回避制度,即記者從事新聞報道活動時,如與采訪報道對象具有親屬關系、友好關系、利益關系或直接地緣關系等,應實行回避。用法律的語言解釋,就是要求記者避免利益沖突,從而首次將法庭上常見的回避問題引入新聞界,其實質(zhì)就是程序正義。
從新聞本身的屬性出發(fā),更容易理解這種回避的必要性。受過基本訓練的新聞人都知道,新聞是客觀的,評論是主觀的,當記者從事新聞報道時,不能受利益左右,將新聞客觀記錄下來,以確保新聞的客觀性。
而在現(xiàn)實中,不難發(fā)現(xiàn),一些記者在采集新聞的活動中,一旦涉及與己相關的利益沖突,有時候很難恪守記錄者的身份,就難免違背職業(yè)道德,向受眾提供帶有個人主觀偏見的新聞,從而損害新聞的客觀性和媒體的公信力。出臺新聞記者的回避制度,正是為了避免這一結(jié)果。
而部分通訊員是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通訊員直接或與記者共同報道發(fā)生在本單位的新聞,就涉及利益沖突,按理也應當回避。事實上,通訊員就其職責而言,他們可以協(xié)助和配合記者采集本單位的新聞,但卻應當在報道中慎重署名。同時,媒體對于一些通訊員提供的所在單位的新聞稿件也要慎重。(郭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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