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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建議銀行加強貸款擔保審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2日 11:41 大洋網-廣州日報

  由于“托普”在“南普”向銀行貸款時提供擔保,被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04年1月,珠海南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南普)向銀行借款1500萬元,由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托普)提供擔保。2004年3月,因南普未能還款付息,銀行將南普和托普告上深圳中院。托普敗訴。托普公司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稱本案超越托普章程,屬無效擔保。2005年4月19日,廣東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解釋說,新修訂的《公司法》施行前,貸款擔保合同雖未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只要沒有證據證明貸款銀行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與之訂立擔保合同,法院一般認定擔保合同有效。新法實施后,銀行開展信貸業務要加強貸款擔保審核,避免引發信貸風險。

  本報訊 (記者劉旦 通訊員粵法新)“銀行開展信貸業務,要注意審查公司提供擔保行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被擔保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公司章程對擔保額度的限制;訂立擔保合同的訂約人有無公司授權。”廣東省高院昨天透露,該院日前向中國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省監督局、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發出司法建議,銀行開展信貸業務要及時適應國家立法變化,加強貸款擔保審核管理,避免因未履行審慎注意義務導致擔保無效而引發的信貸風險。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作了限制,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為應對立法的變化,廣東高院適時提出加強貸款擔保審核工作的司法建議,旨在維護廣東金融安全。

  據悉,從2004年至今年4月,廣東全省法院共審理一審借款糾紛案件12萬余件,涉案標的達1300億元。廣東高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法院針對司法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向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是人民法院延伸審判職能,服務社會的重要職責。

  擔保限額須符合公司章程

  【新法】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一律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因此貸款銀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擔保時,必須注意審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行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對于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被擔保人的,應要求合同簽訂人提供股東(大)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

  【建議】 廣東高院建議,貸款銀行應注意審查被擔保人與擔保人關系,如被擔保人為公司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要注意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股東(大)會決議無效而帶來的信貸風險。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擔保總額或單項擔保限額的,貸款銀行應注意審查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所同意的擔保額度有無超過公司章程的限額規定,同時還要注意審查決議所同意擔保的款項是否為對應的貸款。否則,也會帶來貸款擔保的風險。

  銀行須嚴格審查簽約人資格

  【新情況】 近幾年來,因個人偽造公章或授權委托書,以公司名義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而發生糾紛的案件很多。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時盡管對提供擔保的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難于進行實質審查,但對擔保合同蓋具的公司公章是否真實、合同簽訂人有無公司合法授權,法律要求銀行必須進行實質審查,否則可能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債權落空的法律后果。

  【建議】 廣東高院建議,貸款銀行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所加蓋的公司印章是否為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真實印章,如果簽約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還要注意審查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避免被騙而造成貸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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