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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利劍出鞘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6日 09:51 金時網·金融時報

  王曉欣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全球每年的洗錢規模約相當于世界國民生產總值的2%到5%,即3萬億到8萬億美元的規模,特別是美國“9·11事件”后恐怖活動猖獗,洗錢成了恐怖活動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加強反洗錢規范和國際合作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

  4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反洗錢法(草案)》進行首次審議,7章、45條、約8000字……備受國內外關注。

  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洗錢”一詞的原意就是把臟污的硬幣清洗干凈。這里的“洗錢”是指采用轉換、轉讓、轉移、獲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隱瞞和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以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不僅破壞我國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在我國內地,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據兩年前成立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年末,該中心對外移送可疑交易線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幣1378億元,外幣10多億美元,交易7萬余筆,賬戶4926個。

  無疑,洗錢使資金游離于監管之外,脫離了銀行的監管系統,為販毒者、恐怖主義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敗的政府官員以及其他罪犯的運作和發展提供了動力。轉移非法所得,逃避管制,地下“洗錢”等,正在嚴重侵蝕著中國的經濟基礎。據有關人士測算,中國每年因此受到的財稅損失就高達近千億元。有專家說,腐敗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社會污染,而“洗錢”正在助長這種污染。

  根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需要,自上個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犯罪為核心的反洗錢刑事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初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為主體的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對于預防和打擊洗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級次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構成洗錢的上游犯罪包括四種: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俞光遠說,反洗錢法將把上游犯罪的面拓寬至六種,增加腐敗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將作為洗錢的上游“黑錢”。

  近些年我國大約有4000名貪官攜帶500億美元逃到國外,反洗錢法里將有專門一章建立反洗錢的國際合作機制,包括信息交換和司法協助兩個方面。有法律作保障,把這些貪官捉拿歸案遣送回國會更簡單,對方所在國家可以偵查、遣送,雙方國家對非法所得進行分享。

  制定法律打擊“毒瘤”

  洗錢行為一般具有方式多樣、過程復雜、對象特定及國際化等特征。為了逃避監管和追查,洗錢犯罪分子往往通過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要實現洗錢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變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為證據的痕跡,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設置偽裝,使其與合法收益融為一體。洗錢對象是資金和財產,這些資金和財產無一例外地與犯罪活動緊密相聯。

  面對洗錢這一社會“毒瘤”,現行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打擊的難度,使得很多行政措施難以落實,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2002年以來,連續5年,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有關反洗錢立法的議案,要求盡快制定《反洗錢法》。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起草組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并于2005年8月完成了草案征求意見稿,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等廣泛征求意見,最終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草案)》。

  制定《反洗錢法》,有利于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隨著經濟、科技的飛速發展,世界上人員往來、商品運送、資金流動、信息傳播、服務的提供日益國際化,也導致了犯罪活動的國際化。在追逐非法經濟利益的跨國犯罪活動中,犯罪所得轉移成為一個關鍵問題,直接導致洗錢活動日益具有跨境、跨國的性質。

  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依靠一國力量難以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行為,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國際合作。我國已經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均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由于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聯合國通過的有關國際公約皆明確規定,締約國應將公約確立的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此外,為了適應打擊嚴重犯罪的需要,公約還不斷擴大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圍。

  一些專業性的國際組織在完善反洗錢立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制定了一批反洗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8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于防止利用銀行系統用于洗錢的聲明》;2002年沃爾夫斯堡集團《反洗錢原則》;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40項建議》等。

  《40項建議》的核心內容是如何發揮整個金融系統在反洗錢工作中的作用,這是由于金融機構在一個國家的支付體系以及金融資產托收和轉移過程中的獨特作用,金融機構已經成為監測犯罪資金流動的核心領域。因而,金融機構應當做到,了解客戶和受益人的真實身份,建立足夠的記錄保存系統,承擔識別異常金融交易的審慎義務,制定和實施嚴格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國家經濟安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強國際合作,又適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

  相關鏈接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對洗錢進行法律控制的國家。現在美國有關反洗錢法律已形成了以《銀行保密法》為核心、輔以一系列反洗錢法令在內的完備體系。

  法國:在上一世紀90年代出臺了《反毒品洗錢法》,成立財政部下屬的“打擊地下金融情報與行動中心”,要求個人或者機構,特別是金融機構發現有來自毒品販賣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資金,必須向中心舉報。后者負責匯總分析關于洗錢活動的舉報信息,有確鑿證據就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最后須將處理意見和結果反饋給中心。

  瑞士:在1998年也出臺了《反洗錢法》。這項法律規定,包括銀行和中介機構在內的各金融機構有義務向政府通報可疑情況,知情不報者屬刑事犯罪,將受到嚴厲懲處。瑞士政府還在同一年設立了“反洗錢委員會”,以監管和規范包括貿易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律師事務所在內的非銀行金融中介的行為,要求它們與銀行一樣執行《反洗錢法》,違規公司會被處以高達20萬瑞士法郎的罰款或被勒令停業。

  俄羅斯:于2001年成立了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聯邦金融監管局。該局可以依法獲取和分析有關金融業務的信息,如果有足夠證據表明某項金融業務與洗錢活動有關聯,該局可以把與可疑金融業務相關的材料移交護法機關。

  俄聯邦金融監管局成立初期的工作人員以外匯監管專家為主,之后又從財政部、內務部、聯邦安全局和中央銀行等部門調入了一些人員。目前莫斯科重點大學畢業的經濟、法律和信息技術方面的學生也在不斷充實俄聯邦金融監管局的員工隊伍。2005年,莫斯科工程物理學院還開設了財政經濟安全專業,專門培養金融調查領域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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