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馮娟
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胡平西赴京參加全國“兩會”的前夕,記者對胡平西代表進行了專訪。據了解,胡平西代表此次將準備提交三份議案,分別為關于修訂《票據法》有關條款、促進票據市場發展的議案;關于修訂《刑法》、出臺《銀行卡條例》、加強銀行客戶安全保護的議案;關于加快立法、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議案。
其中,在全球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關于加快立法、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議案尤其引人關注。
關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現狀,胡平西代表認為,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實行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制度,對金融控股公司這種綜合經營形式,未在法律上加以明確規定。但是,作為一種經營趨勢,金融控股公司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狀態下不斷產生并發展,至今已形成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由非銀行金融機構演化而來的金融控股公司、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經特批或海外注冊所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等。
與金融控股公司日益發展形成對應的是,我國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相對滯后,在現行金融法律框架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都對金融控股公司有一定約束,但又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監管問題。在這種監管沒有完全到位的背景下,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除具備通常金融控股公司所具有的風險外,還產生了與我國金融市場環境不成熟所密切相關的新問題與風險。
針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不健全的現狀,胡平西代表認為,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單行法律,同時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修改,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體系。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首先應明確監管模式選擇,可以考慮借鑒美國“傘形監管”機制和功能監管方式,在現行監管體制框架下,確立對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專門監管主體與監管方法。尤其應針對以下重點監管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市場準入退出的標準、要求和程序。
二是對關聯交易的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的存在,不僅是導致風險傳遞,從而威脅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還是引發利益沖突、產生道德風險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須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關聯交易,重點是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交易種類、交易條件等作出明確規定,以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火墻。
三是對風險集中度的控制。重點是針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風險向單一集團成員的集中,和金融控股公司外部交易風險的過度集中。
四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制度。建議以“適當適宜原則”為基礎,建立對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制度,并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高管人員相互兼職加以適當的限制。同時對在非金融類子公司任職、但又對整個集團或金融類子公司經營管理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高管人員予以關注。
五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應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實現監管部門和外部利益關聯者對其風險狀況的監控。要明確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以及需要向公眾披露的信息,對不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制造虛假信息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高管人員進行處罰,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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