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央行問診中小企業貸款 動產抵押成最后出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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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3日 14:3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吳雨珊 北京報道 商業銀行怎樣看待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究竟是什么阻礙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道路?
一份由中國人民銀行與世界銀行共同完成并最新發布的調研報告——《中國信貸人權利的法律保護》,揭示了這些問題的答案。 2004年6月至12月,央行與世行集團外國投資服務局(FIAS)、國際金融公司中國項目開發中心(CPDF)共同組成12人課題組,在北京、上海、成都、廣州、蘭州、沈陽、濟南等7個代表東、中、西部區域特征的樣本地區進行調研,從92家金融機構、抵押登記機構、擔保公司等獲得樣本。 所謂信貸人權利保護,是指信貸活動中對借貸人(即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的保護。“我們的調查研究,實際上是從金融機構的角度看中小企業貸款難到底難在什么地方。”課題組組長、央行研究局法律處處長劉萍說,“我們發現,所有的難題最后全部指向了動產抵押,這是解開死結的唯一出路。” 不能融資的動產 2004年6月,人民銀行曾發布一份名為《中國中小企業金融制度調查》的調研報告,指出中小企業融資仍十分困難,其總融資成本一般高出法定貸款利率的40%以上。有意思的是,這份報告的主創人員與此次幾乎是同一個班子。 “國家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力度可謂前所未有,但為什么始終解決不了?”劉萍說,“是缺乏政策支持嗎?是金融機構內部制度的問題嗎?還是擔保機構、登記系統的問題?”上次的調研給課題組昭示了一個更深入解決問題的路徑。 為了獲得更清晰的答案,課題組聯合另外聘請的7名外方專家,在7個樣本地區展開實地調研,并發放《中國信貸人權利保護調查問卷》、《中國擔保登記調查問卷》。其間,還專門與政府部門、銀行、企業和律師事務所進行了80場座談。 87.8%的金融機構認為,中小企業貸款比大企業貸款有更高的違約率;75.5%的金融機構認為,私人企業貸款比國有企業貸款有更高的違約率。 那么,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給銀行造成的不良資產究竟有多少?在報告涉及的樣本城市中,對中小企業貸款形成的不良資產占全部不良資產的比例高達63.9%,其中破產兼并占所有不良資產的50%。“中小企業的客觀情況不容樂觀,給銀行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劉萍說,“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套是解不開的。” 為了保證資金安全,銀行往往只有在得到足夠的擔保物之后才愿意發放貸款。調查數據顯示,僅5.6%的小企業成為幸運兒,獲得無擔保貸款,比大企業低出20個百分點。 而另一方面,對50家信貸機構的訪問發現,不動產擔保明顯更受金融機構的青睞,動產擔保僅占12%。與不動產擔保的貸款相比,動產擔保物的價值與貸款的比率達到170%,不動產的比率則只有145%;相應地,由不動產提供擔保的貸款平均利率最低,為5.75%。 但不動產恰恰是中小企業匱乏的。《擔保法》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等動產可以作為抵押物。而事實上,在中國,大約50%的中小企業資產是以應收賬款和存貨的形式存在。“由于法律的限制,存貨、應收賬款和農業資產等動產不能用于擔保,造成15.9億元的資金閑置,不能形成信貸,對企業融資發揮作用。” 課題組成員央行研究局法律處副處長梁冰說。 反觀國外,應收賬款、存貨等動產被看作最有價值的擔保物。美國70%的擔保來自于動產擔保,其中又有來自于應收賬款。而在中國,被調查的大部分金融機構均不提供以存貨、農產品作擔保的融資。 擔保交易四原則 “不動產資產是有限的,但法律、政策、銀行都盯著不動產,使得抵押貸款的路越走越窄,企業和銀行都面臨不動產資源的枯竭與對擔保過分依賴這個矛盾。”劉萍說,“所有的問題歸結到一點,那就是,建立一個簡單、高效、低成本的擔保交易制度,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所在。” 她認為,一部理想的擔保交易法需要四大規則支撐:一是簡化設立擔保的規則,二是建立明晰和準確的優先權規則,三是建立公開、高效、統一的登記制度,四是建立一個快速、便捷地實現擔保權益的執行機制。 世界銀行《2005年全球企業經營環境報告》對全球145個國家進行橫向比較發現,凡是按照四大規則建設的擔保交易法律體系,均出現了兩個相似的結果:一是信貸規模大幅增長,二是信貸環境更趨完善,違約減少,利差下降。 課題組成員邱海洋介紹,目前,《物權法(草案)》擴大了擔保物的范圍,允許把存貨和公路、電網的“收費權”作為擔保。但“收費權”主要集中在幾個具有高度壟斷性的行業,與廣大中小企業無緣。因此,報告建議了兩種方案:一是在《物權法》中全面擴大可擔保物產的范圍,以綜合性的單一擔保物權涵蓋所有動產,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現有的和未來的財產;二是在《物權法》中增加某些動產擔保類型,如允許企業存貨、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物。 此前,世行調查了130個國家,只有22個國家沒有規定應收賬款質押,這些國家多是由于其擔保方面的法律一直未進行修改,中國是其中之一,其他國家包括剛果、多哥、約旦、老撾等。因此,課題組認為,《物權法》有必要根據擔保實踐的需要,設計出具有操作性的應收賬款擔保制度。 銀行的另一個心結——害怕在貸款違約后“贏了官司輸了錢”,顯示了優先權原則的重要性。由于沒有一個準確的法律依據,銀行常常被排在受償順序的最后,債權落空。因此,報告建議應在“登記在先,受償在先”的原則下,確立清晰、明確的債權排序機制。 令調查人員吃驚的是,中國擔保物權登記機關十分混亂。梁冰說,國內至少存在16個以上的動產擔保登記部門,登記內容復雜,成本高,登記部門相互之間、同一登記部門內各地區之間很少聯網,難以查詢。有些擔保權甚至因為在法律中沒有規定登記部門,使當事人無處登記。 由于缺乏便捷的執行機制,銀行與債務人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只能走司法程序,整個過程費時耗錢,而擔保物價值常常因執行時間拖延而流失殆盡,銀行最終所得無幾。 調查顯示,擔保物權的實現時間包括取得法院實體判決的時間和執行判決的時間超過兩年的占50%,一年半至兩年的占25%,擔保物實現金額平均只有債權的46%。劉萍舉例說,西部地區的一家銀行在對一個企業的訴訟中,標的只有800萬,光司法成本就支付了500萬。這類情形在調查中比比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