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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立規金融類國資監管 銀行股改面臨新局面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3日 09:25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方 原 北京報道

  11月8日,記者從財政部有關方面了解到,包括金融類國有產權轉讓在內,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監管的一系列規章,在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的醞釀下將陸續出臺。

  幾家銀行類上市公司對以上法規的出臺表示歡迎,他們認為,金融類國有產權轉讓是
一個敏感問題,從來沒有哪一個部門對此系統性地立過法規,這此次雖然不僅僅是針對銀行類上市公司的股改,但對這類公司的股改肯定是一個促進。

  “敏感資產”將首次立規

  據有關人士透露,財政部這次設立規章,是面向所有400戶金融類的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當然,這其中也對幾家上市的銀行有單獨的說明。對這類上市銀行的國有股權對外轉讓和對外合作,第一次作出了相關的規定。”財政部金融司有關人士表示。

  據記者了解,2004年11月,財政部向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發出公函,希望對《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作出修改建議。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內容:關于轉讓金融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有關操作問題;關于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定及落實問題;關于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披露問題 ;關于對意向受讓方的登記管理問題等。

  “目前征求意見稿的反饋和修改工作已經結束,有關金融類國有股權轉讓的會計操作將隨其他一系列規定,不久將陸續出臺。”財政部會計司的有關人士表示。

  對于即將出臺的“系列”規定,財政部部長助理徐少春上周在北京透露,作為金融類國有資產出資人目前正在起草金融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擬定金融類企業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和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并將對相關會計準則進行修改擬于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出臺。

  據悉,財政部在《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表示,為做好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和對外合作,管理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同時強調,為了保證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轉讓與流動有序進行,要加強對金融類企業向外商轉讓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管理。

  “股改”能否對接“新規”

  “財政部對金融產權轉讓立規而對股改產生的影響,要看規定的具體內容對目前銀行類公司股改疑難問題是否有解釋。”有關人士表示。

  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上市銀行股改進展比較緩慢。“步伐稍慢,實在是因為銀行股股權結構存在不少特殊情況:非流通股分散,有的大股東以溢價受讓了發起人股導致成本較高,存在外資法人股等。”浦發銀行的何林表示。

  記者與幾家上市銀行的溝通中了解到,股權分置改革對銀行來說,目前一個較大問題是,中方非流通股東、外資股東和流通股東對如何“對價”難以統一。

  新橋收購深發展17.89%的國有股,每股的收購價為3.55元,比深發展當時的每股凈資產2.18元溢價60%,所以新橋不愿意參加股改,也不愿意支付所謂的“對價”。同樣的難題在浦發銀行和民生銀行上也有體現。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外資購買時就有溢價,是否愿意對流通股股東對價補償,是個棘手的難題。而9月剛剛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這意味著上市銀行股改最大一道坎就是如何說服溢價參股的非流通股股東。

  外資股東基本上是以高于凈資產的價格取得股權,因此,外資股東支付對價的意愿不高;但另一方面,比起流通股東所取得的高成本,外資股東的支付算是便宜多了,所以,流通股東仍堅持外資股東也應支付一定的對價。

  “對價問題說到底是金融產權的轉讓問題,主導股改的中方大股東正在等待管理層確定國有股權的定價底線,最終對外資股東和流通股東進行協調。”海通證券銀行業分析師王初宏說。

  招行的一位非流通股東也表示了同樣的看法,他說,“從股改的進程看,管理層對金融類公司股改應該有更多的說法,畢竟這個行業的國有產權流動沒有太明確的法規。”

  銀行“股改”將開新局

  上市銀行股改一開始就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被監管層提出來的。

  8月23日,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五部委聯合出臺《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妥善處理存在特殊情況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問題。

  《意見》表示,對于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A股上市公司,其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據了解,財政部在與央行和證監會的溝通之后,對于外資參股中資上市銀行,即將出臺的有關法規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是:“長期持股,長期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能出售所持股份。”

  消息人士透露,《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還將明確,有外資股東的上市銀行在涉及到國有股權的轉讓和流動時,可以在幾方股東協商下形成有關方案,并報財政部和有關方面批準。

  一些分析師表示,以上的規定實際上明確了銀行上市公司對包括股權分置在內的有關改革,將有更大操作空間。“雖然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具體監管規定還沒有出臺,但按照以上的部分原則性的規定,銀行上市公司股改大步向前是可以預期的。”上證所上市公司部的有關人士表示。

  海通證券銀行業分析師王初宏說:“上市銀行若不早日實施,其經營發展將卡殼于再融資難以實施。”他認為,民生銀行之所以迫切地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一方面是因為它的資本充足率已經接近了政策底限另一方面是因為它要搶在發行H股前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以避免日后陷入A、H股東補償問題的糾纏。

  從半年報看,五家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已吃緊。截至2005年6月末,浦發銀行資本充足率為8.24%。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8.05%、9.27%、8.41%。“所以盡快完成股改進行融資,都成了上市銀行共同的追求。”王初宏說。

  據記者了解,5家銀行上市公司中繼民生銀行公布了股改方案,浦發銀行已明確支持股改并先于再融資完成股改估計招商銀行不久也會進行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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