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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消息:據報道,根據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按照《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原油成品油價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決定調整成品油價格。現將7月份調整成品油價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團公司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油(標準品,下同)出廠價格每噸由3260元調整為2810元;柴油(標準品,下同)出廠價每噸由2690元調整為2630元。其他非標準品價格由石油、石化集團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供軍隊用的燈用煤油出廠價格每噸由2660元調整為2690元;海軍燃料油出廠價格每噸由1730元調整為1750元。供鐵道、交通等部門專項用油價格在國家規定的調后供軍隊用油出廠價基礎上,在上浮不超過3%,下浮不超過5%的幅度內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準價按照出廠價調整幅度等額調整。調整后的各省(區、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準價見附表一。全國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準價由每噸3813元調整為3363元,柴油零售中準價由每噸3192元調整為3132元。石油、石化集團公司在零售中準價基礎上按上浮不超過3%,下浮不超過5%安排本月各地汽、柴油具體零售價格。
三、在執行配送制的地區,石油、石化集團公司供應系統外社會加油站的汽、柴油批發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執行配送制的地區,由省級物價部門在此基礎上考慮運雜費因素合理確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標準品)出廠價由每噸2730元調整為2760元,調整后的具體水平見附表二。航空汽油(標準品)出廠價由每噸3350元調整為2890元,其他非標準品價格由石油、石化集團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五、化肥用重油價格由每噸1310元調整為113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按照與汽油標準品的比價關系相應調整。
六、以上價格自2001年7月3日起執行。
七、石油、石化集團公司在調整汽、柴油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時,要抄送有關省級物價部門,調價方案要通過省級主要報紙向社會公開發布。八、石油、石化兩個集團公司要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區別安排各地汽、柴油的零售價格。各級石油公司對零售企業要嚴格按照批發價供貨;零售企業要嚴格執行規定的零售價,不得擅自提價。九、各地物價部門及石油、石化集團公司要加強市場油價的監測,省(市、區)物價部門及兩個集團公司7月3日至13日期間要逐日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