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來,很多媒體都相繼報道了這樣一件事情:某跨國公司剽竊了國內某種中藥的成分,據說損失將達20億元人民幣,有媒體將這一事件稱為中國最大宗知識產權剽竊事件。事件主角之一是國際知名的跨國集團--瑞士諾華公司,另一方是我國一家中藥公司--建生制藥公司。但諾華公司卻在不少媒體上發表聲明:格列衛與金龍膠囊毫無關系,這是一種無中生有的猜測?近日,就該事件相關的問題,記者先后采訪了李建生本人、諾華公司以及有關專家。
中華工商時報 劉騰 肖嘉/文
事情的表面起因是這樣的:今年5月10日,美國F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正式批準瑞士諾華公司的新產品--格列衛(G livec或G leevec)進行臨床治療,這意味著格列衛將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由此,北京建生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建生對此產生懷疑,他認為諾華生產的新藥格列衛剽竊了其研制的中藥的活性成分。隨后,李建生先后幾次向新聞界披露了自己的猜測,先后有數家報紙發表了李建生的言論。李建生懷疑的理由有兩條:一是格列衛獲得FDA批準的時間極短,顯得“背后有文章”;二是格列衛與李建生研制的金龍膠囊在藥物機理上很相似。
一時間,諾華公司成為眾矢之的。6月11日,諾華公司中國總部在京緊急召開記者招待會,詳細解釋了格列衛開發的過程和諾華公司對該事件的立場。諾華中國總部總裁劉保羅說這種“涉嫌剽竊中藥”的報道是“毫無根據的猜測”,“諾華保留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患者和諾華公司的正當權益的權利”。
隨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李建生一再強調,在沒有十足證據的情況下,他只是極為懷疑諾華,而不是像報紙上刊載的那樣“肯定”諾華是“剽竊”。
中藥是我國民族醫學的傳統寶藏,有關中藥保護的問題一直是業內業外的熱點,因此,甫一報道,這起風波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反響。
目前,從各報報道中引用的各方面專家的觀點看,專家們絕大多數沒有對該事件作肯定的回答,多是從專業的角度各自解釋了一些相關問題。但是該事件牽涉甚多,涉及到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中藥的保護以及跨國公司聲譽等等方面的問題。而諾華公司強硬的態度以及李建生不確定的口吻使得這一事件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合作破裂
在這一事件中,有一個重要角色,那就是諾華下屬的諾華研究基金會基因研究所(GNF)的科學家娜達·金。她是諾華研究基金會基因研究所(GNF)譯名從事科學研究的科學家。
1999年初,諾華農業發現研究所的雇員趙卓,向娜達·金提到了建生制藥公司的金龍膠囊和它的發明人李建生。趙卓表示,李建生正在給他的母親治病,所用的中藥效果比較顯著。
1999年6月,娜達·金出于業務原因來中國訪問幾位中醫和數家研究所,順便于6月17日在北京訪問了李建生,同娜達一起來的還有作為翻譯的趙卓和他的父親以及諾華的另一位華裔工作人員。
在交談中,娜達告訴李建生GNF研究所是一個由諾華研究基金會投資的從事基礎研究的研究所,諾華公司對該所的發現享有優先開發的權利。娜達表示她對研究中藥機理頗感興趣,有興趣就療效很好的中藥進行合作。李建生很高興地拿出一包用報紙包著的黃色粉末(金龍膠囊的半成品)交給娜達,介紹說這種物質在數以萬計的人中間使用過。他同時交給娜達幾盒金龍膠囊,并告訴她如果有人免疫力下降,可以每天服用12粒膠囊。
李建生此前曾表示,與娜達合作的目的,一是希望雙方能合作研究此藥;二是希望能通過娜達使該藥在美國市場上獲得FDA(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的批準,以求開拓美國市場。
娜達回美國后,通過實驗發現金龍膠囊的半成品有殺傷細胞的作用,但是,該作用沒有選擇性(即毒性成分不能識別癌細胞和正常細胞,只能一視同仁地殺傷所有細胞)。此后,就該情況,她向李建生發了電子郵件。
據李建生說,金龍膠囊的研制耗費了他20年的時間,是他畢生的心血。因此,李建生與娜達的合作是在抱著一半希冀,一半擔心中進行的。由于李建生不會說英語,他給在美國讀書的女兒李蕙珍發信,希望她時時保持與娜達的聯系,監督此事的進展。
1999年7月9日,李蕙珍向娜達發去了第一封電子郵件,20分鐘之內,娜達發了回信,雙方開始了聯絡。這之后,雙方曾數度通信。娜達在發給李蕙珍的信中,曾要求李建生能提供進一步的實驗數據,包括動物實驗的數據結果和關于天然產品的標準資料。她表示,將根據這些數據進行實驗,如果從中發現了好的結果,將會和李建生簽訂合同。在信中,娜達承認李建生擁有該藥物的所有權,并保證將與李建生共享她的研究數據。
1999年11月29日,李蕙珍告訴娜達,如果不簽協議李建生將不會透露任何信息。這之后,雙方沒再太多聯絡。娜達的解釋是:由于李蕙珍保證他們的律師會發過來一份協議草稿,故此她們一直在等待這份草稿,但這份協議草稿卻始終沒有出現。2000年2月,娜達將一份GNF研究所的標準保密協議發給李建生,供其參考。
諾華公司向記者說,此后,李建生始終沒有任何回應,李在加利福尼亞的律師也沒有露面,因此,2000年7月11日,GNF發給李建生一份標準格式的中文版“樣品轉讓交換協議書”,意在簽訂協議保護雙方的利益。
這時李建生在美國的律師、莫里森-弗斯特律師事務所的馬素·伯格與GNF取得了聯系,之后雙方一直在協商中。這種協商沒有取得結果,最終在2001年1月談判破裂。雙方談判破裂的原因,總結起來不外乎兩點:一是李建生希望GNF能夠幫助金龍膠囊獲得美國FDA的藥品上市許可證,而GNF只是一家研究機構,因此表示根本做不到這點;二是李建生堅持娜達實驗室所得出的所有結果或知識產權都應該歸其所有,GNF方面認為不合情理,因為要從此藥中提取出有效成分,研制成單一化合物的新藥,需要大約10年時間及數億美元的投入,所以研究成果應雙方按某種比例分享。
由于雙方的合作沒有成功,因此李建生一直擔心自己的中藥會被對方提取出活性成分而制成西藥。在李建生的密切注意下,他終于發現了自己覺得值得懷疑的藥物。2001年3月1日,《華爾街時報》B14版上發表了一篇由專業記者萬尼薩·福曼斯寫的文章,這篇文章稱,諾華的高科技藥物--格列衛于2月28日向美國和歐洲同時遞交了請求批準的申請,諾華希望這款藥物能夠于今年秋季在美國上市。盡管拿不出確切的證據(尤其是在不了解格列衛發現、開發的時間以及不能說明自己的金龍膠囊是否含有格列衛這種成分的前提下),疑心忡忡的李建生還是認定格列衛就是脫胎于自己研制的藥物。
當事雙方針鋒相對
在向記者談起這件事時,李建生認定格列衛是“剽竊”自己成果所得,主要理由有三點:一是娜達的態度,李建生說“一開始她還沒有獲得足夠的動物實驗和臨床試驗數據時,她就迫切要求我提供相關資料,并一再要求我去簽合同。但是后來我們在公開的權威刊物上發表了實驗報告論文后,她對我們就不再那么迫切了”;二是“她曾經多次提到的諾華公司有商業開發權利。她在報紙上發表與金龍膠囊藥理完全相同的新藥格列衛的論文足以說明她已經把發明權賣給了諾華公司,想獨霸知識產權”;三是“諾華公司的這種藥品從研發到美國FDA批準臨床治療只有兩年半”。
針對李建生的上述理由,諾華公司隨后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與李建生律師談判最終于2001年1月破裂,原因是對方無理地堅持娜達實驗所得出的所有知識產權都應該歸李建生獨家所有”,所謂“娜達2001年3月1日在《華爾街時報》上發表的一篇關于格列衛的文章,事實上那篇文章是一位《華爾街時報》在職記者撰寫的”。諾華公司還說:“如果考慮到這篇文章給李建生和他女兒帶來的所謂重大打擊的話,李小姐在2001年4月4日居然還給娜達發了一封友好的信件就非常奇怪了”。
20多家媒體的報道,影響不小。諾華有關方面的人稱,媒體的報道會嚴重敗壞公司的形象。在客觀上不僅造成了對諾華公司的惡意誹謗,也是對廣大患者的誤導。
“剽竊說”疑問重重
諾華告訴記者,李建生認為格列衛剽竊金龍膠囊只是懷疑,諾華認為,這種懷疑在時間、法理和藥理上存在很多明顯的疑點。
一、藥理上,金龍膠囊與格列衛存在很大區別。
李建生懷疑的主要依據之一是認為這兩種藥在藥理上“驚人地”相似。但從二者的原理上看,彼此存在著顯著的差別。由于一個是中藥,一個是西藥,理論相差懸殊,無法將二者放在一起比較。
金龍膠囊是一種從動物體內提取有效成分而精制的物質,這類藥品在中醫中稱為“鮮藥”,所采用的材料為鮮守宮、鮮金錢白花蛇。在1988年前,此中藥被稱為扶正蕩邪合劑,由于當時沒有有關醫藥法規的關系,中藥的產品不需要注冊即可銷售。該藥主要在部隊中應用,極少在藥店銷售。
1986年左右國家有關中藥審批法律建立,1998年4月,該藥按照國家的審批程序獲得二期臨床的批文,成為國家注冊的三類中藥,可以在藥店中銷售。對于該藥的藥理,雖經記者一再追問,李建生也只是表示,該藥的藥理就是籠統的一個詞--“扶正蕩邪”。
而格列衛的產生完全是遵循西方醫學理論-->產品-->驗證的經典途徑,它的起源和進展途徑清晰可見。1960年,美國費城的兩位科學家發現四種白血病患者中的一類--即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病人體內存在著一種異常的染色體--后來被稱作“費城染色體”。80年代后期,研究證實,正是因為“費城染色體”產生了一種異常蛋白“B c r-A b l”,它導致白血球的大量增殖,也就導致了這種病。基于這種發病理論,諾華公司的前身--汽巴-嘉基的科學家尼古拉斯·利頓博士以及研究者們從1990年就開始著手研究B c r-A b l的抑制劑,并優化了所得到的化合物。由于格列衛只針對B c r-A b l蛋白設計,故此它只殺傷這種異常蛋白,是一種成功的“靶向藥物”。
在金龍膠囊的產品說明書上,該藥注明適應癥為肝癌,而格列衛的適應癥只有一個:慢性粒細胞白血病。
因此,諾華認為,無論從適應癥上,還是從醫學原理上,二者都沒有可比性。
二、時間上,格列衛發現在先,娜達與李建生的初次接觸在后。
1992年4月3日,諾華公司向瑞士專利局申報了涵蓋格列衛分子結構的基礎專利。此后,1993年3、4月間,諾華公司又分別向歐洲、美國和中國的有關部門遞交了專利申請。1996年5月28日,美國專利局批準了該申請。中國在1999年3月18日批準了該申請,專利號為45194。而李建生與娜達接觸是在1999年6月以后。
1992年,格列衛已經被諾華公司在實驗室中合成出來,用于動物試驗,該物質進入人體臨床試驗后的代號為STI571。由于該物質出色的療效,STI571的名稱已經為業內人士所知曉。
作為藥品,格列衛于1998年6月第一次進入臨床實驗。美國的三個研究中心同時啟動了該藥品的一期臨床試驗。而娜達與李建生第一次接觸的1999年6月17日,已經是這個藥品進入臨床試驗一年以后的事情了,當時格列衛就差幾周的時間就要進入二期臨床了。
對比雙方的時間,可以看出格列衛不僅申請專利在前(早于雙方第一次接觸7年),而且專利第一次獲得批準的時間(1996年于美國)也在雙方第一次接觸前3年左右。另外,格列衛進入臨床的時間是1998年6月,這也比雙方的第一次會面早了一年。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斷定格列衛的知識產權不可能與金龍膠囊有關。從這種時間的邏輯上來看,娜達與李建生的糾紛與格列衛研制、上市的過程根本就沒有聯系,兩件事情發展的主線不存在交叉的地方。
作假通過FDA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李建生與娜達第一次接觸時格列衛已進入臨床,如果娜達從金龍膠囊中提取出了活性物質,要將此物質替代格列衛的原有物質繼續臨床試驗,還要讓試驗結果通過FDA的審查,只有在眾多的審批材料上作假。這種作假可能性雖然不能說沒有,但卻是微乎其微。
有關專家對記者說,一種藥物專利被申請并獲得通過,不僅意味著該藥物的知識產權已經獲得了保護,還說明該藥物的分子結構已經一清二楚。當娜達與李建生第一次接觸時,格列衛已經經過了數年的動物試驗和一年的臨床試驗,積累了大量的試驗資料,這些資料可以堆滿半個屋子。如果格列衛的化學成分被改動的話,那么這些資料必須從頭改一遍,而且專利也必須重新申請。修改這么多的資料想不被FDA看出來,幾乎可以說是天方夜譚。
西方的藥品審查制度向來非常嚴格,我國的藥品審批制度就是在借鑒歐美的審批體制上建立起來的。業內人士都知道,美國的藥品審批制度尤為嚴格,在西方國家中享有極高的權威性,即使歐洲國家的藥品審批標準也往往要向它看齊。在FDA的歷史上,迄今為止,還沒有發生過偽造從動物實驗到臨床試驗的眾多數據甚至偷偷改動藥品的分子結構,而竟能獲得通過的事件。醫藥大公司不會在作假上做文章,它們寧愿承擔藥物開發失敗所帶來的巨額費用,因為懲罰是非常嚴格的,有可能傾家蕩產,同時喪失患者的信任將意味著在西方市場上永無抬頭之日。
從這件事情本身,可以看出更多的卻是一般人對中藥的一些誤解。
誤區之一:現代技術可以容易地從中藥中制出西藥
“最大宗中藥剽竊事件”的報道能夠很快傳播開去,與普通大眾對中藥的理解存在一些誤區有關。許多人認為運用現代的科技手段,從中藥中提取出一種或數種活性成分是件比較容易的事。
國家一類新藥的發明人姚潤華教授指出,當今中藥被西方認同所能走的途徑只有兩條:一是從中藥中提取出單一的活性物質,將其分子結構搞清楚,再利用化學手段合成這類藥物。其實,合成單一的物質是把中藥完全西藥化了,這不是中藥的精神。二是將中藥中的有用成分都搞清楚,它們的比例也搞明白,再按照比例將有用成分清清楚楚地配成藥品,這種大復方藥品能體現中藥“君臣佐使”的理論。
目前我國中藥按照第一種途徑研制出被西方所認可的藥物,業內人士認為有影響的只有青蒿素一種。而該藥物的研制費了近30年的時間,涉及數千名科學家,幾代人的努力,足見這條道路的艱辛。雖然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為中藥的篩選帶來了曙光,比如基因芯片的發展等,但是,目前的基因芯片還只是處于研究開發階段,清華大學獲得數億元人民幣投資的基因芯片項目技術方面的負責人程京教授坦言,基因芯片距實際應用還有一段時間。新藥的研制一般分藥物的發現和篩選(一般要經過2-4年)、臨床前研究(2-4年)、人體臨床實驗(一至三期,約6年)、政府審批和應用觀察(四期臨床)幾個階段。國家一類新藥發明人劉耕陶院士說,即使基因芯片能加快藥物的篩選,所能節省的時間也只是第一階段的一小部分,距離制成西藥上市甚至距離人體臨床試驗都還有很長的時間。
從第二種途徑進入西方市場在科研上相對容易一些,目前的丹參滴丸、國家一類新藥康萊特注射液就屬于這一類的嘗試。但是,這一類中的任何一種都沒有在美國通過FDA的藥品注冊,丹參滴丸和康萊特也只是獲得了FDA進入人體臨床試驗的許可。根據以往的比例,十個進入臨床的藥品能通過三期臨床的只有1例,考慮到FDA對包括中藥在內的天然藥物一貫所持的排斥態度,此二者進入美國市場的可能性用“前景渺茫”來形容并不為過。
我國注冊的中藥藥品有4000多種,還不包括書中開列的古方。這些中藥的成分都明明白白地寫在紙上,任何一家外國藥廠都可以自行研究,也可以買回產品后分析,但由此產生的論文并不多見。同仁堂的烏雞白鳳丸、安宮牛黃丸等都很有名,療效也很顯著,含有十幾味中藥成分,每種成分都可能有無數的關鍵物質。首都醫科大學中醫藥學院的周耀庭教授表示,不是中外廠家不想研究出這些藥的活性成分,而是研究工程浩大,誰也不敢動手。
誤區之二:西藥的機理和中藥很相似
周耀庭教授說,中藥的理論治病講究辨癥施治,原理上講究陰陽平衡,這與西醫從微觀上,從細胞甚至從分子上建立理論有很大的不同。學西醫的人很少用中醫理論給人治病,而學中醫的人很少用西醫理論給人治病,因為用另一套理論給人治病難以解釋清楚。
現在,生物研究的進步帶動了醫學的研究,靶向藥物的研究成為了熱點。所謂靶向藥物,就是能自動識別有害細胞的藥物,許多西方制藥公司都投入了巨資做這方面的開發工作,但到目前為止效果不錯的產品極少。這種藥物的原理按照現代生物的理論順理成章。而將特定識別功能這樣微觀的西方醫藥學理論說成是中醫的特定理論,讓人難以相信。
由于西藥的機理與中藥的機理存在著巨大的不同,因為沒有相同的理論基礎,二者不能互相比較,這是業內人士的共識。正是因為如此,諾華認為,所謂藥理相同不可能成為論據。
誤區之三:專利可以改變
為了解在我國醫藥專利的相關問題,記者日前采訪了國家知識產權方面的有關專家。專家認為,對于“剽竊”,不能夠僅僅靠懷疑,必須依靠證據。在專利申請人獲準專利申請之后,其他人有權利就該項專利向專利授權部門提出異議,但是,要求撤消該項專利,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經專利主管部門審核完畢并認可之后才能撤消該項專利。
據介紹,在我國,藥物專利的申請有很復雜的程序和嚴格的要求。在接到有關專利的申請書之后,知識產權局首先要組成專門的專家小組對申請的專利進行考核。我國專利法規定,“獲得保護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獲得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應當同其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的或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所謂新穎性就是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沒有相同的發明被公開使用過或公開發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相同的發明由他人提出過專利申請。專利的新穎性是專利授權機關首先要考核的內容。審查方式是審查組通過各種手段在相關領域內公開查詢各種論文、技術等,如果發現相關相近的情況,將會駁回申請。據介紹,藥品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才會獲得批準。1993年,諾華分別向美國專利局、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遞交了專利申請,并分別于1996年、1999年和2000年獲得批準。
針對諾華一案,記者問,諾華已經就該項內容分別于1996年、1999年獲得了美國、中國專利局的專利批準,是否能對原化合物進行改動和完善,從其他物質中提取其他活性成分添加進已申請專利的化合物當中,知識產權局有關人士說,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添加進新的成分之后,就不能以已經獲得專利的內容進行申請,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東西。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在申請和審查的過程中,專利申請人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范圍,否則專利申請部門將要駁回申請。1993年4月2日,諾華在中國遞交了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93103566.X,1999年3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授予了諾華專利,而李建生指責的剽竊是在1999年6月以后,這是不可能的。或者諾華就新的發明內容可以單獨申請新的專利,但該專利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都將是新的。
近日,記者又采訪了李建生,李建生再次申明,并不是要針對諾華,而是就娜達而言的,他本人也不想對格列衛這款藥物和諾華公司造成傷害。
鑒于此事對諾華公司所產生的巨大的負面影響,諾華方面聲稱,將在近日內通過法律手段處理這起糾紛。
業內人士認為,作為國藥,有關中藥的風波很容易夾雜民族情緒在其中。所謂剽竊風波本來是一件難以經得起邏輯推敲的事,但經過多方傳播之后卻變了味道。過分渲染民族情緒可能使人們對事物作出不正確的判斷。而藥品事關人們的健康,更應當慎重,否則會對患者產生誤導。
格列衛研究開發時間表
●1984年—1985年:發現B c r-A b l異常蛋白
●1990年:發現幾種抗B c r-A b l的化合物
●1992年:在瑞士第一次合成STI571
●1992年:在瑞士申請專利
●1993年:在歐洲、美國和中國的專利申請
●1994年:動物藥理、毒理、藥代實驗
●1996年5月:在美國獲專利批準
●1997年11月:第一批用于臨床試驗的膠囊制成
●1998年5月:申請試驗授權
●1998年6月:病人的臨床試驗以確定治療劑量
●1999年3月:在中國獲專利批準;
●1999年7月:病人受試者試驗以確定安全性和有效性
●2000年1月,在歐洲獲專利批準
●2000年6月:早期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病人臨床試驗
●2001年5月: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批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