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消息:兩年前,在河北省張家口市,一家小小的私營報刊投遞公司,讓當地的老百姓享受到了書報送上門的服務。然而這家公司從成立開始到現在,就被當地郵政部門進行了長達兩年之久的查處,而理由就是違法經營郵發報刊。
1999年8月,28歲的張家口人郭東生聯絡了六家股東投資15萬元,經市工商部門和市新聞出版局批準,成立了張家口市陽光報業有限公司,專門從事報刊、圖書的零售投遞業務。由于這家公司一成立就打出了“投送到戶,不怕樓高”的服務口號,采取將報刊逐門逐戶送到用戶家門口的方式,因此受到了市民的歡迎,短短的幾個月內,用戶就迅速增長到一萬多家。雖然發行量還不到當地發行市場的2%,而當地郵政部門對此以“破壞郵發報刊正常征訂秩序”為由大動干戈。
記者:采取什么方式對郵政正常秩序進行破壞的呢?
張家口市郵政局局長:……叫我怎么說呢。
陽光報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東生:經常隔三叉五地來我這執法。在將近一年半的時間,我們被對方郵政執法130多人次,說是在規范市場,一定要把我規范掉。理由始終現在自己也不能自圓其說。
2000年9月,在當地郵政部門對陽光報業有限公司的查處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河北省政府頒布實施了《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其中明確指出郵發報刊指定由郵政部門專營。不久,張家口市郵政局便正式下發通知,責令陽光報業公司停止從事郵發報刊征訂業務,并對已征訂的用戶作退訂處理。
對于郵政部門給予自己的不公正待遇,陽光報業公司要求就此行政處罰召開聽證會。
郭東生:聽證會是郵政局主持的,對方調查人員也是郵政局的,主席臺上坐的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樣的比賽規則肯定是不公正的。
聽證會后并沒有改變陽光報業公司的命運。2001年4月26日,張家口市郵政局再次認定陽光報業公司屬于違法經營,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陽光報業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罰款2.98萬元。對此,陽光報業公司堅決不服。
記者:如果堅持對你的處罰決定,你會怎么辦?
郭東生:……起訴!!
一家小小的民營公司與當地郵政部門的糾紛已經持續了兩年之久,兩方各執一詞,各有道理,那么,郵政部門對陽光報業公司的處罰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陽光報業公司又能否名正言順地躋身于報刊市場呢?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利,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而2000年9月出臺的《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卻明確規定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要由郵政企業專營。
張家口市郵政局局長楊桂林:按照《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由郵政部門專營,也就是說,其他行業或個人不能搞郵發報刊的征訂。
記者:您認為專營和壟斷的意義是不同的嗎?
楊桂林:不一樣,如果從壟斷業務壟斷經營來看,那是以暴利高額利潤為前提的,但從報刊來看恰恰不是這種情況。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余暉:這就是壟斷!壟斷是一種市場力量,如果一個企業或幾個企業擁有了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而且利用這種市場優勢采取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壟斷。如果說郵發報刊是一種不賺錢的業務,而且陽光公司又深受消費者歡迎,那么郵政企業為什么還視其為眼中釘肉中刺呢?所以這不但是壟斷,而且是依據不合法的行政權力而產生的壟斷。其直接結果就是使得當地郵政企業實施不合法行政處罰提供了依據。
據專家介紹,根據目前實施的《郵政法》規定,只有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才由郵政企業專營。報刊顯然不屬于專營范圍之內。而且目前我國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郵發報刊要由郵政部門來專營。
記者:《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和《郵政法》在報刊征訂方面在內容上有沒有沖突的地方?
張家口市郵政局局長楊桂林:沒有沖突的地方,從地方政府的規定來看,《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是對《郵政法》進行了細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余暉:這種細化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地方性法規對國家法規的細化,不能超越法律所規定的權力,否則就是一種行政越權行為。即便要對法律進行重新解釋,也應該由國家立法部門來進行解釋。地方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沒有這種權力。
據了解,我國目前有各類報刊一萬多種,其中郵發報刊就有六千多種。在采訪中,絕大多數消費者認為,不管是什么市場,只有引入合理的競爭機制,做到貨比三家,才能促使經營者改善服務質量,人們才能享受到真正的優質服務。